奶奶有4个儿子,房产给了孙子,孙子对奶奶有抚养义务吗。

XG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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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后代都有瞻养直系老人的义务.(不管是爷爷/奶奶,还是太公/太婆等等)

尊老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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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说奶奶给了孙子房子,明天说奶奶给孙子多吃了一口饭,

这几个叔叔这些都是借口,奶奶对自己的东西有自主分配权.

照理说奶奶把那么多儿子带大已经尽到很好的义务,

现在老人老了,就是儿孙们尽义务瞻老的时候.

古诗一首

慈鸦尚还哺,羔羊犹跪足

人不孝其亲,不如禽与兽。 ——《劝孝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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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做为孙子应该抽时间去照顾一下奶奶,虽然有爸爸在照顾,但是我们中国人讲究"情义"两字,有心有德来过即可.

有那么多人围着照顾奶奶是好事,但是也没必要,因为大家也有其他的事要忙,只要有人能"照顾好"就可以了的.

其他几个叔叔呢,既然不愿意照顾奶奶,且恨奶奶,原因是奶奶偏心,但是他们应该换位思考想想,奶奶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不是他们有自己做的不够的地方,是不是每次有钱拿的时候跑的很快,尽义务的时候却人都找不到.既然恨铁不成钢.我想不管是谁难免也会偏心.因为奶奶可能对某些人失望,才会促使奶奶抓住自己认为牢靠的救命稻草(即是爸爸和孙子),这很正常,无可厚非的!

但是不管怎么样,瞻养的义务是存在的,是必须要瞻养的..他们可以用钱补助奶奶的生活,用钱来补助爸爸的行动....

其实说到钱,在亲情面前尤其显得那么荒诞,渺小,但回过头来,又不得不俗气.

哎,这就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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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几个叔叔,于情于理他们必输!

yona-二分之一

yona-二分之一

赠与公证拥有绝对的效力,只要不具备以下情况: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却没有抚养或者拒绝抚养被继承人,可以看成遗弃吧

只是未能守夜,而且父母尽到了责任,只要法院公正判决,不会有问题的

李静

李静

赠与合同并不能产生抚养义务~奶奶其他儿子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花千骨

花千骨

孙子会赢。

今生缘

今生缘

太可恶了,真没道德!!!!!!!!!!!!!!!!!!!!!!!!!!!!要是我就给奶奶

宠物门诊·贝立凯代理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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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搞错了。晚辈对长辈的只能是赡养,而不是抚养。

楼上的同志们说的都是从情理出发的。

情理上的东西我就不多说了。我说说法律方面的事:因为打官司最终还是要依靠法理来解决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依法,孙辈对祖辈承担赡养义务必须具有一个前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辈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

在此案例中,奶奶在过世之前仍然有三个儿子,并且三个儿子都具有赡养的能力,所以孙辈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尽管道德上有)。没有法定的义务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

至于守夜,法律更加是没有规定的。守业事实上就是一种赡养的方式,既然孙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去守夜当然也是合法的。

此案,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孙子对奶奶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第二个是奶奶赠与房产的合法性。

第一个问题上面已经说了,在本案中孙子是没有法定义务的。

第二个问题公证过的赠与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此赠与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

在本案中,叔叔告侄子是不成立的,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

补充:问题补充: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奶奶现在神智不是很清楚,被他几个叔叔劝说之后,想把房子收回到自己名下,那么孙子是否应该归还奶奶呢?从法律上来讲。

奶奶和孙子之间实际上一种赠与合同关系,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在房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但是由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房屋所有权已经过户。奶奶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除了上述第
二、第三点规定的法定事由,赠与合同是不得撤销的。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奶奶不能列举孙子具有上述第
二、第三点中的法定撤销或解除事由的,当然是不能撤销的。孙子当然是没有法定义务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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