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离婚辩护律师

此去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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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日本法园坂律师事务所秉承“诚信、专业、合作、共赢”的宗旨,与中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中日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友好合作。本所的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理解中日两国商务习惯及文化的差异,可为中国企业对日投资、中日企业之间各种战略合作以及中日间贸易往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对于个人客户,本所在个人对日投资、交通事故、离婚与继承、在日各类手续办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始终从客户的立场出发,以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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