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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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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等待开庭审理。最好是搜集到男方有出轨与人同居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是造成离婚的过错方,法院会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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