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深时见鹿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据此,案例中男方二十周岁结婚,当属无效婚姻。
郭俊华
男、女方都没有触犯法律。男、女方都没到结婚年龄,属于自由恋爱。不受婚姻法保护。
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时才可要求赔偿,而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不是家庭成员。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女方不曾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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