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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现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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