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也就是说,补办结婚登记时的夫妻关系从符合《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时起算,而不是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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