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怎样认定

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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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款规定非常明确,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所购买的不动产属于一方父母购买,且双方没有任何约定,那么应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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