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1993里人儿。 发布日期:2023-07-12 22:05:11 浏览:408
阳光a人生 发表于 2023-07-12 22:22:39
误区一:工作都没有,怎么给你钱
案例:
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子小刚由张某自行抚养,两年后,小刚因升入初中,花销增大,故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王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每月给付小刚抚养费180元,至小刚满18周岁止。
提示:
当事人没有工作,连自己谋生都很困难,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却并不因此免除。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但考虑到王某暂无工作的现状,确实没有能力给付较高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某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这也是合理的。
误区二:不让我探望,拒付抚养费
案例:
赵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双方子女小红由赵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每月探望小红两次。后李某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小红为此起诉要求李某按协议给付抚养费。李某辩称由于赵某阻止其探望孩子,他才不给抚养费。法院审理案件后,最终判决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提示:
赵某阻止李某探望孩子,违反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李某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呢?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某享有探望权,赵某阻止李某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协议,更违反了法律,李某有权提起探望权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李某不能将探望权纠纷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误区三:说好自己养,别再来找我
案例:
贾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之子小勇(8岁)由贾某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贾某所有。3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孙某认为离婚时自己之所以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就是因为贾某承诺自行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足够支付孩子10年的抚养费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孙某每月给付小勇抚养费200元。
提示:
孙某离婚时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为的就是让贾某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远远超过了孙某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孙某支付抚养费呢?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虽然孙某出于贾某抚养子女的考虑,将共同财产全部给了贾某,但这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没有处理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这些财产的所有人是贾某,而不是孩子,所以孩子仍然有权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
但许多人离婚时为了孩子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是不是就白白放弃了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贾某和孙某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上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
误区四:实际花多少,就该给多少
案例:
周某与罗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小婷由周某自行抚养。现小婷在一所私立学校上高中,每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花销12000多元,故起诉要求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
提示:
小婷在私立学校花销确实很大,且都有票据为证,每月180元远远不够小婷上学的费用。法院为何不按小婷的实际花销判决抚养费数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双方的现有经济条件为限。小婷就读于私立学校,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超过了罗某和周某的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没有按照小婷在私立学校的实际花销判决,而是按照她正常上学的应有花销及罗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
误区五:医疗教育费,也得付一半
案例:
吴某与冯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小丽由吴某抚养,冯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三年后,因小丽升入高中,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加上她身体较差,经常生病。为此,小丽起诉要求冯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并按票据给付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法院最终判决冯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时,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抚养纠纷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育问题
1.确定子女由父还是由母抚育,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思想品质、经济条件、教育监护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对子女尽抚育责任的状况、子女与父母的感情亲疏以及有意思表达能力的子女本人的意愿表示等因素。
2.子女抚育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决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城市一个未成年子女每月的抚育费一般为四十元左右。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在农村、子女抚育费的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
3.子女抚育费,一般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和给付。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给付。
4.经双方协商同意以财产分割数额折抵抚育费的,必须在判决、调解书中说明。
5.当事人为争要子女等目的而放弃索要子女抚育费的,如果其抚育能力不足以保证子女正常生活,法院仍应当判令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6.判决离婚后,无监护权的一方拒不将子女交给对方的,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自动履行判决,经反复说服无效的,可以强制执行,将子女交有监护权的一方当事人抚育。
如果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或其他人为抗拒执行判决而将孩子隐匿、转移或制造其它障碍,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法院可按《民诉法》规定对其罚款或拘留;拘留释放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定罪判刑,以保证原判决的执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离婚孩子抚养纠纷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离婚子女抚养纠纷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育问题
1.确定子女由父还是由母抚育,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思想品质、经济条件、教育监护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对子女尽抚育责任的状况、子女与父母的感情亲疏以及有意思表达能力的子女本人的意愿表示等因素。
2.子女抚育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决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城市一个未成年子女每月的抚育费一般为四十元左右。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在农村、子女抚育费的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
3.子女抚育费,一般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和给付。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给付。
4.经双方协商同意以财产分割数额折抵抚育费的,必须在判决、调解书中说明。
5.当事人为争要子女等目的而放弃索要子女抚育费的,如果其抚育能力不足以保证子女正常生活,法院仍应当判令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6.判决离婚后,无监护权的一方拒不将子女交给对方的,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自动履行判决,经反复说服无效的,可以强制执行,将子女交有监护权的一方当事人抚育。
如果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或其他人为抗拒执行判决而将孩子隐匿、转移或制造其它障碍,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法院可按《民诉法》规定对其罚款或拘留;拘留释放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定罪判刑,以保证原判决的执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离婚孩子抚养纠纷
原告:姓名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孩子由 抚养,被告每月向 支付孩子抚养费 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
3、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相恋,于 年 月 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了孩子 。
婚后不久,
。
孩子从出生至今,
。
原告与被告双方名下有一处房产,即(住址) 房。
。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且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 问题,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调解无效之下应当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恳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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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明 发表于 2023-07-13 0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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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a人生 发表于 2023-07-12 22:22:56
1993里人儿 发表于 2023-07-12 22:23:01
张晓东 发表于 2023-07-12 22:23:05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3-07-12 22: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