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离婚咨询在线律师

提问人:燕子。     发布日期:2023-05-22 11:40:07     浏览:961

最佳回答


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为市中心城区(含零陵区、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监督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街道(乡镇)、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科,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作为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受市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零陵、冷水滩两区可设相应单位,受市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中心城区委托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并对其征收与补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计划,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和凤凰园管委会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本区域内下一年度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总体计划,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第七条 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市或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意见表;
(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三)住建部门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规划审查通知单;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图;
(五)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还应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告知被征收人。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与住建、国土、城管及征收区域内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予以核实,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范围及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征收项目一般按现有地块边界划定调查蓝线,依据上位规划下达规划要点,但应当将跨越现有地块边线的房屋整体划入项目规划调查蓝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二)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三)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
(四)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人民政府对未登记房屋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各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职能部门难以准确认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协调。对上述建筑的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以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工商、国土资源、城管、银行、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指导被征收人采取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在作出评估结果报告时应当说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理由、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等详细情况、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产权调换用房及周转用房准备情况、征收签约期限、过渡期限等。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零陵区、冷水滩区、凤凰园管委会、征收实施单位、发展改革、公安、城管、监察、信访、维稳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市综治维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管,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具备房屋征收条件并符合征收程序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3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域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市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实施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征收启动资金,并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进度情况,及时拨付征收补偿资金。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统一筹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或组织建设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采取过渡安置的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房屋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中心城区按10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各县可根据 情况另行制定标准。
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电力、电讯、排水、燃气等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持有《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其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含6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6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60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第三十三条 鼓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资金,并加强对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采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采取一次性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的8 0%用于安置房建设,待安置房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剩余部分补偿资金给安置房建设单位;采取过渡安置的,应按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但最多只能支付补偿资金的80%,在被征收人迁入安置房并办理完安置房产权手续后,方可支付剩余补偿资金给安置房建设单位。
第三十五条 在对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4、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补偿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3.《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4、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5、补偿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七条 征收依法代管的房屋,应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代管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搬迁、拆除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除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拆除施工单位外,任何人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作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按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施工单位。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除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并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拆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事故处险应急预案;
(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合同;
(五)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
(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书:项目监理部人员资格证书
(七)拆除施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
(八)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从事拆除施工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和转学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费用的10%计算,其中1%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9%为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征收实施单位经费主要包括2%日常工作经费,1%控违费,6%不可预计费,不可预计费包括遗留问题处理、信访维稳、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司法强制执行等。征收工作经费计入征收补偿总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没有作规定的及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其条例执行;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03年公布的《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附件2:永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永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10%给予补助。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再按350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90日内,征收区域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及时解除租赁关系,并完成搬迁腾退直管公房的,按其范围内直管公房住宅评估价乘以计租面积所得总价的30%的标准给予承租人补助。
四、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
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七、征收活动中的补助、奖励事项必须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奖励。
八、补助、奖励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面积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
九、确定持有《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的住房补助时,被征收人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其所在的社区和民政部门认定后,方可发放补助。

西部人     发表于 2023-05-22 13:29:16

其他回答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您好,有什么离婚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吗?我可以为您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离婚律师咨询在线法律咨询

您好,有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提供在线离婚律师咨询服务,您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者当地律师协会网站找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并在其网站上查看是否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此外,也可以通过一些律师在线咨询平台进行咨询,例如咨询小艾、法律咨询网等平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线咨询只能提供初步的法律建议,具体问题还需要面对面咨询律师,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离婚 律师 在线咨询

您好!以下是几个提供免费在线咨询离婚律师的网站:
1. 中国律师网(https://www.lawyers.org.cn/ask/):提供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 律师365(https://www.lvshi365.com/):提供在线咨询律师的服务,涵盖了离婚等婚姻家庭问题。
3. 法律咨询网(https://www.falvzixunwang.com/):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离婚相关问题。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免费在线咨询离婚律师

您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律师咨询平台找到在线离婚律师咨询网。有些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网站提供在线免费咨询服务,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平台。请注意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网站进行咨询。

在线离婚律师咨询网

永州公司破产 279阅读

Jennifer     发表于 2023-05-22 14:05:37

雇主为被告,可以聘请律师起诉,本人为永州律师,如有需要请与本人联系.

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23-05-22 14:12:26

如果协商不了就到法院起诉离婚,本人为永州律师,可打电话我详细咨询

中医跌打佬     发表于 2023-05-22 14:13:43

你好,现在在永州在三证合一了,具体你可以咨询工商部门。

李静     发表于 2023-05-22 14:20:44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本人为永州律师,需要详细咨询请直接打电话来详谈

大年纪     发表于 2023-05-22 14:21:58

永州门面拆迁怎么赔偿

一帆风顺     发表于 2023-05-22 11:56:58

永州机场拆迀补偿标准

--     发表于 2023-05-22 11:57:25

永州审批土地手续和费用

刘云峰     发表于 2023-05-22 11:57:38

如果协商不了就到法院起诉离婚,本人为永州律师,可打电话我详细咨询

财运到     发表于 2023-05-22 11:57:59

永州工伤死亡怎么样理赔

净心似海     发表于 2023-05-22 11:58:01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