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类人禁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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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人禁止离婚分别是:


1、女方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怀孕期间也是不能提出离婚的。但如果是女方提出的离婚,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情况进行离婚案件的受理;


2、起诉离婚被驳回,6个月内不允许再提出离婚。离婚上诉被驳回,一般是法院判定夫妻之间还有感情因素,6个月的时间是为了让夫妻之间再好好考虑一下,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后悔的事;


3、夫妻一方是军人,且没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这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但军人如果出现家暴、婚外情等情况,是可以起诉离婚的。

离婚时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7、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或者过错方,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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