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江游龙
您的问题涉及房产分割纠纷。
房产物权以登记发生效力,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的,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存在分割房产情况的,你们可以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方房产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房产分割纠纷---------
■对于您的房产分割纠纷法院如何判: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房产分割纠纷涉及“商品房”,“房产加名”,“婚前购买”,“分期付款”方面。
◆对于您的房产分割纠纷的权益,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法院可能需要您提供如下证据(具体需要联系律师确定):
1、商品房有加名情形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房产分割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_举例来说:
1、婚前加名,通常是指将本人或配偶在自己房产证上加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名字的行为,此时房屋就属于房产证上的人共同共有。
2、婚后加名,通常是指将本人或配偶在自己房产证上加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名字的行为,此时房屋就属于房产证上的人共同共有。
樊宇.微道传媒
法律分析:房产物权以登记发生效力,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的,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存在分割房产情况的,你们可以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方房产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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