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立夏。 发布日期:2023-06-06 13:16:08 浏览:267
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
拆迁补偿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一系列行为。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但至目前仍未出台,国家拆迁管理政策仍然按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执行。
(一)房屋补偿:
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确定的结果,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以价值量上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产权调换实质上是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
(二)装饰装修补偿: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补偿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
参照《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岳市价〔200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拆迁基本程序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及《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2、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3、拆迁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4、支付拆迁补偿款,督促搬迁;
5、组织房屋拆除,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等相关手续。
6、资料归档。
拆迁纠纷处理
根据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强腾、强拆行政案件依法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作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未经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规定,拆迁裁决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拆迁有关当事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告知其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5、作出书面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九(tl)月 发表于 2023-06-06 15:05:17
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
拆迁补偿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一系列行为。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但至目前仍未出台,国家拆迁管理政策仍然按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执行。
(一)房屋补偿:
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确定的结果,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以价值量上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产权调换实质上是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
(二)装饰装修补偿: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补偿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
参照《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岳市价〔200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拆迁基本程序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及《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2、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3、拆迁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4、支付拆迁补偿款,督促搬迁;
5、组织房屋拆除,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等相关手续。
6、资料归档。
拆迁纠纷处理
根据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强腾、强拆行政案件依法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作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未经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规定,拆迁裁决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拆迁有关当事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告知其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5、作出书面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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