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怀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白鹤的白;;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争取债务共同承担,即使离婚也需要共同承担。
单方借款,另一方举证。
黄强
你好,对于你们的财产和债务,在诉讼中你们也可以先行协商分割和承担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和债务的具体情况,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债务按照债务的性质,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具体还要看你们的证据才能作进一步判断。
离婚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为了更好地厘清您与对方的财产关系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进一步沟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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