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军官的婚姻法是?

李静

李静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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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使同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本人自愿离婚,那么没有问题,协议离婚就是了。如果两人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有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只是当军人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时,法律规定,须经军人同意才能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除外。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条款最早是起源于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婚姻条例,是为了鼓励革命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而做出的特殊规定。1950年制定婚姻法时,吸收了这一规定。1980年婚姻法继续维持这一规定,没有做任何改动。但现在距离战争年代已有了50年的时间,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已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多年。今天,还应不应该对军婚做特殊保护呢?人们提出了各种意见和主张。在立法机构的讨论中,多数意见认为,还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护的。这是由于军婚的特殊情况所导致。军队担负着保卫国防、抗击侵略的重任,相当多的军人值守在边防、海防线上、值守在战略基地和重要的实验场所,流动性很强,长期不能和家人团圆,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军人的配偶也为军人家庭付出了很多心血和代价,承担了比别人更多的艰辛。因此,维持好一个军人家庭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和艰辛。对此,在和平安宁环境中生活的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军人和他们的配偶的奉献,同时要注意采取种种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而对军人的婚姻也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和格外的珍惜。这是国防建设和稳定军队的需要。我国的立法还专门有一条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反映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和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也同样是一种国家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拥有军籍的人,不包括退役、复员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在军事部门工作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该军人有婚姻关系的非军人,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非婚夫、未婚妻不包括在内,与现役军人仅有恋爱关系的也不包括在内。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是军人的,法院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审理。

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个除外条款,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当现役军人本人在夫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配偶要求离婚时,即使军人本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重大过错是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重婚或与人姘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行为。应该说对于有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我国军人,出现上述这些行为肯定会是极为罕见的,但军人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也会受不良影响和环境的侵蚀。增加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它使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更加全面,对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重视,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还要看到,如果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限制过严,规定无论什么情况下,不论现役军人有多大过错,只要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配偶的离婚要求都不能实现,就可能会使很多人,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反而造成军人择偶的困难,甚至可能会激化一些矛盾,如军人复员转业时,可能会出现大量离婚现象,会引起军人的情绪波动,使复员转业工作被动等,也不利于军队的结构改革,调整和稳定。所以法律要对因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配偶要求离婚的,放宽限制,不须军人同意可准予离婚。这既是对军人配偶自由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军队的安定。

健

我国截至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部队军官的婚姻法。

婚姻法对军婚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刑法对军婚的保护: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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