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猫叮少女.。 发布日期:2023-04-18 06:04:02 浏览:255
身不由已 发表于 2023-04-18 06:22:35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路军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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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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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第二条拆迁房的重置计价标准(十成新)重置价定为:框架结构750元/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6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4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610元/平方米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计价标准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720元/平方米安置房成本价计价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商品房价格的85%。第三条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价作补偿相结合的形式,鼓励货币安置。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私有住宅房屋和企业住宅房屋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宅房屋等面积部分按下表综合计算新旧差价。拆迁房屋结构等级主要特征土木结构上等土墙(或土坯墙)厚35CM以上,石基础、木瓦屋面、 门窗完好,砼或斗底砖地面。 下等土墙(或土坯墙)厚30CM-35CM,砖基础木基层,薄 瓦屋面,普通窗户,平板门,砼或平埔地面。砖木结构上等砖墙24CM,木瓦屋面,毛条石及地梁基础;部分平 屋盖,水磨或斗底砖地面;普通镶板门;玻璃窗, 中等油漆。 下等砖外墙18-24CM厚,砖门墙12CM厚,毛条石基础,木 瓦屋面,砼或斗底砖地面,普通镶板门;玻璃窗一 般油漆。砖混结构上等砖墙24CM厚,木瓦屋面砖基础、楼板、普通镶板门, 玻璃窗中等油漆,墙面中等装饰,砼或斗底砖地面。 下等砖墙10-24CM厚,木瓦屋面、楼板、毛条石及地梁基 础,普通镶板门,玻璃窗,一般油漆,砼或斗底砖地 面。框架结构上等柱边宽≥45,梁凸出板面≥25CM高或宽。 下等柱小于45CM,梁凸出板面的高或宽小于25CM。等级拆迁房结构容积 安置房结构 拆迁补差标准元/平方米 六 七 八 九 十二层砖混11090 70 50 30 三层及以上砖混14012010080 60 砖木 单层砖混50 45 35 25 15 二层砖混10080 60 40 25 三层及以上砖混13011090 70 50 砖混 单层砖混45 35 25 15 - 二层砖混90 70 50 30 15 三层及以上砖混12010080 60 40下等 土木 单层砖混80 70 60 35 25 二层砖混12010080 65 45 三层及以上砖混15013011090 70 砖木 单层砖混70 60 50 40 30 二层砖混11090 70 50 35 三层及以上砖混14012010080 60 砖混 单层砖混60 50 40 30 15 二层砖混10080 60 40 30 三层及以上砖混13011090 70 50注:如安置房为框架结构,补差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另加60元/平方米若原拆迁房为框架结构,则按上等表中砖混对砖混的补偿的差标准计算。第四条拆除营业性店面,被拆人应提供该店面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局(所)验证。对未经批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不予安置营业用房。偿还营业性用房等面积安置部分分两种情况进行补偿。(一)属于下列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结构土木1600元,砖混1550元,框架1500元计算补差:1、新华西路的圆圈至中山公园路段;2、延安南北路;3、胜利东西路;4、新华南北路(大桥头至三连冠);5、香港路;6、台湾路;7、北京路(南昌路至台湾路);8、南昌路;9、元光路;10、新华东;11、新浦路;12、江滨路;13、马灶路。(二)其余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结构:土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补差。偿还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五条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方式。1、货币安置款的计算公式:货币安置款=商品房平均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5%-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2、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货币安置(1)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3、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应将部分货币安置款付给被拆迁人,余款待腾房搬迁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第六条异地安置(即由城市区位好的地段向区位差的地段迁移安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为四类标准,异地安置增加面积,以拆迁房屋原面积为基数,由高类区位向城市规划外迁移的,随离开市中心区方向,每增远1公里递增5%,最多超过30%;同区位迁移的不增加安置面积。第七条拆迁出租的住宅房屋,在租赁合同内或合同中未约定遇拆迁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继续保持原有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有约定遇拆迁不保持原有租赁关系的除外)。1、解除租赁关系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须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旧房建筑面积缴交120元/平方米支持承租人购买安置房费,该费由所有权人交给拆迁单位;承租人自找住房的,该费由所有权人交给承租人自行处置。承租人购买安置房时,由拆迁人按照商品房售价的80%优惠给予支持购买。2、对所有权不实行产权调换又不租住安置房的,对所有权人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确属无房的承租人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置:(1)承租人要求租住安置房,应支付分配费,标准为:租住的安置房与原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支付150元/平方米分配费。超过原面积部分按250元/平方米支付分配费。(2)承租人要求购买安置房,可按等面积建筑安装造价购房,因结构原因超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筑安装造价的120%计价,10平方米~20平方米按成本价计价;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价格计价。第八条为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凡征用归侨、侨眷产权范围内的空闲地和天井,按照安置房砖混结构的建筑安装造价的30%付给补偿费。拆除租赁的华侨房屋,按照《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执行。第九条临街骑楼的安置标准:1、有柱支撑的骑楼,按全面积给予安置住宅;2、对骑楼后有多户住宅,按各户建筑面积比例分摊骑楼面积。(骑楼产权明晰的除外)3、无柱支撑的檐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第十条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城市拆迁办法给予安置标准:1、对拥有产权(含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及1984年元月5日以前的建筑在进行等面积安置补偿(注:批建手续齐全的视同)。2、对批建手续不齐全(含:①建设用地红线图;②建设用地使用证;③建设工程许可证),每户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物,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1984年元月5日至1995年7月1日前,能补办批建手续的,在缴交各种税费后,等面积安置补偿;不能补办的,属旧域内的建筑物按60%面积予以安置补偿,属旧村区域外占用农用地的,按50%的面积予以安置补偿。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按结构以200-400元/平方米作价补偿。1995年7月1日后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第十一条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不高低于2.4米为前提,当:1、阁楼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阁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2、阁楼楼层怯同低于1.8米,按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注: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第十二条拆除1984年元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示经批准建筑,在按现行标准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申请50%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1991年4月1日后建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建材质量结合成新评估,每平方米给予20-50元补偿。第十三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凡是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过渡安置用房的,不予发放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的,根据被拆迁人正式户口簿常住户口,每人每月发给安置补助费60元。逾期未给予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半年的,每月应付给6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逾期未给予安置的,根据拆迁协议,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寄户、挂户、空户无实际居住的不予发放过渡费;有实际居住但无常住户口又需过渡的,经居委会及所在单位证明,拆迁单位认定后按25元/人。月发放。第十四条搬迁费补贴标准: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每户发给一次搬迁费150元;由拆迁人给予安置临时周转过渡房的,发给两次搬迁费,即300元;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过渡的,除发给两次搬迁费外,另发给每户300元鼓励金。第十五条营业性店面搬迁一次性发给500元/间搬迁费,30元/平方米行业补贴费。第十六条凡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但奖金不得少于300元,如能在公布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的,每户另加奖500元,15天内能搬迁腾房的每户加奖300元。第十七条在公告搬迁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搬迁腾房的私有房屋,因结构原因超面积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根据产权证明书,按安置房的建筑安装造价的120%优惠购买;在公告搬迁之日起15天后搬迁腾房的私有房屋,因结构原因超面积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建筑安装造价的140%优惠购买。第十八条附属物补偿标准1、水井(深5-6米,口径0.6-0.7米)砌石(砖)井300元/口、土井150元/口。2、围墙:土围墙:(墙面白灰粉刷)25元/立方米砖墙:24墙20元/平方米,18墙15元/平方米,12墙10元/平方米。3、普通民用灶:(带烟囱)50元/口,每增加一口加补20元;磁砖贴面灶:80元/口4、液化气灶:磁砖贴面120元/台,花岗岩板120元/台;5、砖砌水池(0.15立方米)30元/个,磁砖贴面加5元,预制水磨水池30元/个,瓷制洗菜池20元/个,不锈钢加5元/个,磁砖双贴面洗涤池50元/个;6、平铺石板埕:20元/平方米;水泥埕12元/平方米;砖埕:12元/平方米。7、晒台(带栏杆)每平方米补贴10元。8、装饰补贴:地面:花砖4元/平方米,佛山砖10元/平方米,水磨12元/平方米。钢砖(60×60及以上)40元/平方米(50×50以下及40×40)25元/平方(30×30以下)15元/平方米花岗岩40元/平方米,木地板40元/平方米(无基架);木地板(有基架)50元/平方米;天棚:纤维板泡塑2元/平方米,玻璃3元/平方米,胶合板杉板5元/平方米,塑料扣板10元/平方米,高级贴面板20元/平方米;墙面:塑料扣板6元/平方米,胶合板5元/平方米,高级贴面板25元/平方米,磁砖15元/平方米,墙面贴壁纸:5元/平方米。9、动力三相200元/千瓦10、电话移机160元/部,公共电话移机500元/部11、有线电视移机120元/台12、防盗网:全封闭式:不锈钢60元/平方米,普通钢35元/平方米。简易式:普通钢15元/平方米铁门:双面铁板防盗门只计算单向面积不计面积,200元/平方主(带防盗锁)带不锈钢管防盗门100元/平方米(带防盗锁)简易铁栅门30元/平方米第十九条本补偿标准每年根据上一年物价上升指数和房价指数逐年进行调整,由市建委公布实施。第二十条本标准应用解释权归漳州市建设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经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原94年《标准》不再实施,本标准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安置补偿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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