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同意赡养对方父母

韓善科

韓善科

法律主观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的区别 目前我国法定 退休年龄 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有理由的,从个人身体健康方面考虑,年老者不再适宜体力劳动,是关爱老年人权益的体现;从为国贡献角度而言,退休者也该享天伦之乐,成年子女应当开始履行对父母的法定 赡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是无法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因此不能将本案中原告所诉夫妻间扶养费等同于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从法律规定看,我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 教育 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 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 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并没有效力不同的区别,也即我国 婚姻法 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均视为家庭内部成员应尽的义务。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扶养。在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只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均可以做为被扶养人,而被扶养人另有其他扶养人时只是计算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果以夫或妻有孩子赡养为其生活来源而将其不视为被扶养人的话,那么同理受害人的父母如果还有受害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赡养,那么也有生活来源,也不应当视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二、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实际上家庭中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远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虽然我国俗话说是“百善孝为先”,但我国亦有俗话说“老来伴”。由于社会竞争的加剧等情况,年轻一代的负担加重,再加上“儿行千里母担忧”这一种从古至今一贯的父母对子女的付出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付出的亲情感,目前呈现出来的则是父母要子女赡养多体现在精神和体力上的扶助,而夫妻之间的扶助则多体现在精神、体力以及经济上。

法律客观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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