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花谢花开 。 发布日期:2023-05-26 13:56:04 浏览:661
肇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肇庆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因园区开发建设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在区安居房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对拆迁居民点居民实施的安置;以及在区安居房暂未交付使用前,因园区开发建设需要,必须在短期内拆迁住房,对拆迁居民点居民实施的临时安置。二、实施对象范围1、拥有被拆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居民;2、拥有被拆迁住房所在地户籍,租住的公房属于原单位分配住房的居民(含原职工)。三、临时安置办法(一)在安居房暂未交付使用前,居民可选择以下任一种临时安置方式:由所在居委会安排临时住房的,免交房租;由区安居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沙沥临时安居小区的,免交房租,每户每月补贴300元;鼓励自找住房,对自行安置的,在接到安居房交付通知书前每户每月补贴500元。(二)若安居房未能按协议时间交付使用,从协议时间次月起每户每月增加补贴200元,直至接到安居房交付通知书止。四、拆迁安置办法(一)对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转制队居民住房(含2005年7月撤销作业区实行居委会建制前,经原作业区同意并报送区国土部门同意建设待办证,凭原作业区和国土部门的审批依据实际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住房),按以下标准执行。1、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自建房屋按评估组核实住房面积予以补偿,标准为:泥砖结构平房每平方米1200元,红砖结构平房每平方米1700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190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2300元;对有高档装修的房屋,经评估组估价后相应增加补偿。2、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户,可选择置换土地,也可选择货币补偿。选择置换土地的,可在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的区域内按土地使用证标示面积等额置换土地,但最多不能超过80平方米,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部分,区管委会按每平方米2300元予以征购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土地使用证标示面积按每平方米2300元领取征购补偿款。为鼓励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户领取补偿款后,区管委会可按评估组核实的实际住房面积在华侨新城奖励一套安居房。奖励安居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当年华侨新城建筑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交购房款;奖励安居房面积小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当年区规划建设局公布的市场商品房平均价补够房款给被拆迁户。(二)对被拆迁的原有公有住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标示面积1:1.1置换安居房。2、有房屋使用权证的,按照房屋使用权证面积等额置换安居房。3、租住原分配公房的职工,按照公房面积等额置换安居房,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平方米。4、拥有拆迁点所在地户籍,租住公房或自建房屋居住,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没有单独立户的已婚男孩同居住一套住房的被拆迁困难户,经申请,由所在居委会证明其家庭住房困难并经区评估组评估核实的,可按当年华侨新城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70平方米的安居房。5、符合置换条件但不愿置换安居房的居民,可选择按当年区规划建设局公布的市场商品房平均价领取补偿款。6、没有被拆迁住房所在地户籍,租住公房或私房的外来工和其他住户,租期己满的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租期未满的退回预交房屋租金差额,并每户补贴搬迁费1200元。五、对被拆迁住房周边(自然村范围内)的附属生活设施,包括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厨房、杂物房、禽畜舍以及被拆迁居民自建自用的电杆、自来水管、晒场、围墙和水井等,由区评估组或物价部门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户附属生活设施中的房屋补偿面积最大不能超过1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六、对拆迁户在主房屋周边(自然村范围内)自种的果树、竹子及其他树木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超出范围的不予补偿,所种果树、竹子及其他树木由被拆迁户按拆迁时间要求自行清除。七、对可置换住房,若房顶吊有天花板、金属扣扳和铺有地砖等装修,由区收地评估小组实地评估后作适当补偿。八、搬迁补贴1、在安居房安置(含临时安置)的居民,每户补贴搬迁费、水电安装费和厨房设施费共1200元。原住房安装有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的,分别再补贴迁移费用300元。2、临时安置的居民从临时住房搬到安居房每户补贴搬迁费、水电安装费、厨房设施费等共1200元。在临时安置住房安装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的,分别再补贴迁移费用300元。九、被拆迁户不同意区评估小组评估标准的,在接到区评估小组通知15日内,可自行在肇庆市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物价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评估费由高新区支付;但若被拆迁户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物价部门评估又不接受其评估结果的,评估费由被拆迁户承担。十、被拆迁居民安置房统一安排在华侨新城,实行统一规划,小区管理。十一、安居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7-8层楼房,水泥砂地面,铝合金窗,外墙贴瓷砖,大门用乙级防火门,车房用普通木质门。十二、二期安居房按70㎡、85㎡两种标准建设。由安置(含临时安置)的居民自行选择,并在《置换安居房及住房标准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十三、安置(含临时安置)的居民申请确认安居房面积大于原拆迁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当年华侨新城建筑成本价补交房款;如安居房面积小于原拆迁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也按当年华侨新城建筑成本价给予补偿。十四、为推进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和参与我区的经济建设,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置换安居房及住房标准申请表》并自行搬迁的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30日内发放搬迁奖励金,奖励金额按核实有效的可置换安居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未能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置换安居房及住房标准申请表》并自行搬迁的被拆迁人,不能享受本搬迁奖励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及移交房屋的被拆迁户,由拆迁办制定拆迁方案,并由相关单位申请强制拆除。十五、以上涉及的各项拆迁、补偿费用列入华侨新城建设成本。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拆迁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时光旧人 发表于 2023-05-26 15:45:22
肇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肇庆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因园区开发建设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在区安居房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对拆迁居民点居民实施的安置;以及在区安居房暂未交付使用前,因园区开发建设需要,必须在短期内拆迁住房,对拆迁居民点居民实施的临时安置。二、实施对象范围1、拥有被拆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居民;2、拥有被拆迁住房所在地户籍,租住的公房属于原单位分配住房的居民(含原职工)。三、临时安置办法(一)在安居房暂未交付使用前,居民可选择以下任一种临时安置方式:由所在居委会安排临时住房的,免交房租;由区安居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沙沥临时安居小区的,免交房租,每户每月补贴300元;鼓励自找住房,对自行安置的,在接到安居房交付通知书前每户每月补贴500元。(二)若安居房未能按协议时间交付使用,从协议时间次月起每户每月增加补贴200元,直至接到安居房交付通知书止。四、拆迁安置办法(一)对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转制队居民住房(含2005年7月撤销作业区实行居委会建制前,经原作业区同意并报送区国土部门同意建设待办证,凭原作业区和国土部门的审批依据实际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住房),按以下标准执行。1、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自建房屋按评估组核实住房面积予以补偿,标准为:泥砖结构平房每平方米1200元,红砖结构平房每平方米1700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190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2300元;对有高档装修的房屋,经评估组估价后相应增加补偿。2、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户,可选择置换土地,也可选择货币补偿。选择置换土地的,可在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的区域内按土地使用证标示面积等额置换土地,但最多不能超过80平方米,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部分,区管委会按每平方米2300元予以征购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土地使用证标示面积按每平方米2300元领取征购补偿款。为鼓励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户领取补偿款后,区管委会可按评估组核实的实际住房面积在华侨新城奖励一套安居房。奖励安居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当年华侨新城建筑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交购房款;奖励安居房面积小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当年区规划建设局公布的市场商品房平均价补够房款给被拆迁户。(二)对被拆迁的原有公有住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标示面积1:1.1置换安居房。2、有房屋使用权证的,按照房屋使用权证面积等额置换安居房。3、租住原分配公房的职工,按照公房面积等额置换安居房,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平方米。4、拥有拆迁点所在地户籍,租住公房或自建房屋居住,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没有单独立户的已婚男孩同居住一套住房的被拆迁困难户,经申请,由所在居委会证明其家庭住房困难并经区评估组评估核实的,可按当年华侨新城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70平方米的安居房。5、符合置换条件但不愿置换安居房的居民,可选择按当年区规划建设局公布的市场商品房平均价领取补偿款。6、没有被拆迁住房所在地户籍,租住公房或私房的外来工和其他住户,租期己满的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租期未满的退回预交房屋租金差额,并每户补贴搬迁费1200元。五、对被拆迁住房周边(自然村范围内)的附属生活设施,包括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厨房、杂物房、禽畜舍以及被拆迁居民自建自用的电杆、自来水管、晒场、围墙和水井等,由区评估组或物价部门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户附属生活设施中的房屋补偿面积最大不能超过1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六、对拆迁户在主房屋周边(自然村范围内)自种的果树、竹子及其他树木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超出范围的不予补偿,所种果树、竹子及其他树木由被拆迁户按拆迁时间要求自行清除。七、对可置换住房,若房顶吊有天花板、金属扣扳和铺有地砖等装修,由区收地评估小组实地评估后作适当补偿。八、搬迁补贴1、在安居房安置(含临时安置)的居民,每户补贴搬迁费、水电安装费和厨房设施费共1200元。原住房安装有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的,分别再补贴迁移费用300元。2、临时安置的居民从临时住房搬到安居房每户补贴搬迁费、水电安装费、厨房设施费等共1200元。在临时安置住房安装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的,分别再补贴迁移费用300元。九、被拆迁户不同意区评估小组评估标准的,在接到区评估小组通知15日内,可自行在肇庆市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物价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评估费由高新区支付;但若被拆迁户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物价部门评估又不接受其评估结果的,评估费由被拆迁户承担。十、被拆迁居民安置房统一安排在华侨新城,实行统一规划,小区管理。十一、安居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7-8层楼房,水泥砂地面,铝合金窗,外墙贴瓷砖,大门用乙级防火门,车房用普通木质门。十二、二期安居房按70㎡、85㎡两种标准建设。由安置(含临时安置)的居民自行选择,并在《置换安居房及住房标准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十三、安置(含临时安置)的居民申请确认安居房面积大于原拆迁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当年华侨新城建筑成本价补交房款;如安居房面积小于原拆迁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也按当年华侨新城建筑成本价给予补偿。十四、为推进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和参与我区的经济建设,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置换安居房及住房标准申请表》并自行搬迁的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30日内发放搬迁奖励金,奖励金额按核实有效的可置换安居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未能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置换安居房及住房标准申请表》并自行搬迁的被拆迁人,不能享受本搬迁奖励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及移交房屋的被拆迁户,由拆迁办制定拆迁方案,并由相关单位申请强制拆除。十五、以上涉及的各项拆迁、补偿费用列入华侨新城建设成本。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拆迁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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