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离异女征婚

提问人:努力奋斗。     发布日期:2023-07-15 18:48:04     浏览:866

最佳回答

在与离异女性结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她的离婚原因:与离异女性结婚前,要了解她离婚的原因,以便判断是否能够接受并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是因为不忠诚、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可能会影响到你们的婚姻生活。

2. 确认双方子女抚养权问题:如果女方有子女,需要明确双方在子女抚养权方面的立场和安排。建议在婚前签订一份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协议,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离异女性在婚姻期间可能已经分割过财产,因此在结婚后要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建议在婚前签订一份婚前协议,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约定。

4. 了解她的债务情况:在与离异女性结婚前,要了解她是否有未清偿的债务,如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等。这些债务可能会对你们的婚后生活产生影响。

5. 考虑心理适应问题:离异女性可能在心理上有一些障碍,如自卑、担忧再婚失败等。在与她结婚前,要给予她足够的关爱和支持,帮助她度过这段心理适应期。

6. 遵守法律法规:在与离异女性结婚时,要确保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总之,在与离异女性结婚时,要做好充分的了解和沟通,确保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要关注她的心理健康,给予她足够的关爱和支持,帮助她顺利度过这段婚姻生活。

Azathoth     发表于 2023-07-15 19:05:40

其他回答

再婚者需要带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若有法院判决书可以不用离婚证。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2、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离异再婚需要离婚证吗


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第五条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房屋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资格审查、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监督房屋拆迁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 (五)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50%的存款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确切的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状况,产权人状况,拆迁的实施步骤,拆迁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匡算,拆迁资金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准备情况,拆迁方式(自行拆迁还是委托拆迁),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单位的资格条件,规划批准拟保留绿地、建筑的保护措施等。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必须具有与其拆迁补偿安置量相适应的资金,并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拆迁人已存入的资金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后,金融机构才能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可与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督促拆迁人和金融机构按照协议内容使用、划拨资金。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对于规模较大的拆迁,应登报告示。房屋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及工程名称、拆迁单位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申报产权,提交有关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和产权人(继承人)联系地址、电话等资料。 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自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起最长为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拆迁期限。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延长的拆迁期限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进度确定。 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变更后5日内重新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析产、租赁、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以被拆迁房屋作为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住所。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使用土地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第十五条 政府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有关手续及所需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前款所称政府代管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出走弃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镇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房屋。 第十六条 拆迁华侨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拆迁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贷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建设用地红线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建设用地红线穿越被拆迁房屋的,整间房屋拆除,但超出红线部分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的除外。 一处房屋或者附属物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拆迁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先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先予全部拆除,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他拆迁人按所占被拆迁房屋的比例向先予拆除房屋的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 第十九条 拆迁人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告。项目转让人及受让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项目转让以及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转让的有关情况共同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全部转移给受让人。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天内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的方式,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房屋的权益状况、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楼层、朝向、使用率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及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差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拆迁公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的按1:1的比例补偿,对从区位好的地段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安置到市郊区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比例最高为1:1.2。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成本价结算差价。 拆除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变更,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被拆迁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除产权调换房屋分摊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外,对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单独作补偿。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出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能一次性解决安置房屋的,过渡期间的租金损失由拆迁人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科教、文化、卫生、社会公共福利等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天井、庭院、花园、滴水巷、室外厕所、门斗、烟囱、化粪池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或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将房屋作为联营合伙场所的,拆迁人对参与联营合伙的他方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未经规划报建的建(构)筑物或临时建(构)筑物,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兴建的未经规划报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经规划报建的建(构)筑物,经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后允许保留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结合使用剩余期限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作居住用途的且有合法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的树皮屋、星铁棚等简易构筑物,按住宅补偿标准的40%—60%进行补偿。 没有合法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应该给予补偿的,补偿数额不超过前款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保存。 产权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房屋所有权有争议,以及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申报产权等情形。 第三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在拆迁期限内,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直接对被拆迁人(抵押人)给予补偿。 在拆迁期限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或重新达成抵押协议的,如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将调换的房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要求以产权调换房屋设定抵押;如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就补偿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三十五条 公房使用人在原房屋上加层、扩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折价收购的,作公房处理; (二)未折价收购但持有建筑许可证件的,可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折价收购手续后,作公房处理; (三)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加层、扩建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住宅房屋的使用功能作非住宅用途的,按住宅房屋的标准补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视、电话、管道煤气、光纤等设施给予作价补偿,被拆迁人应承担产权调换房屋的水、电、电视、电话、管道煤气、光纤等配套设施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前连续3个月平均税后利润的50%—80%给予补偿(以完税凭证记录为准),直至安置当月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前连续3个月平均税收利润的50%—80%给予3个月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房屋的使用性质是非住宅(商业或生产)用房,按照非住宅认定; (二)政府有关文件证明是公房非住宅房屋性质的; (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实际作为非住宅用房使用的,在交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市规划部门批准转换功能的证明文件后,按照非住宅用房认定。 第四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交由拆迁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负责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超面积部分税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并保证水、电、消防等主要配套设施正常使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发放结算通知书和结算房价款。 第四十二条 实行过渡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临时过渡。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发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楼(7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住宅楼(11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楼(24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周转用房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常住人口每人1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减少的面积按原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补偿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增加的面积按原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补偿给拆迁人。 被拆迁房屋常住人口数以户口薄记载的常住人口为准。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缴纳在使用周转房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核定的平均租价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计算,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作价补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涉及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负责拆卸、搬迁、安装。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住宅房屋搬迁或回迁的,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实际发生数付给。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还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发放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章 拆迁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裁决申请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评估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载决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裁决申请书; (二)被拆迁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拆迁补偿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 (三)事实和理由; (四)有关证据。 申请人应当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五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资料之日起7天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天内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不提出答复意见或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五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裁决时,应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事实。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或经合法通知拒绝参与调解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并将《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拆迁当事人。 《房屋拆迁裁决书》应当自收齐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资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房屋拆迁裁决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书,可依据法律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已向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法制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在农村村民已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已实施村改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层拆迁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在已被纳入中心城区或城镇规划设区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仍按原有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11日发布的《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府[1997]109号)同时废止。

中山拆迁律师





广东肇庆四会市一名28 岁的离异男子,利用某大型征婚交友网络平台,将自己包装成“高帅富”,在短短半年多时间内,先后骗了广州、深圳、佛山、肇庆等地10 多名未婚女子,涉及财物近百万元,其中三名女子意外怀孕。5 月31 日,该男子在肇庆被抓获。警方呼吁,还没有报案的受害人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

女老师身怀六甲报警

今年4 月28 日下午, 肇庆某学校老师王媚(化名)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端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向值班民警讲述了自己近期征婚交友的经历。

今年1 月,王媚经不住家人的一再催促,在某大型征婚交友网站上注册, 并将自己认为最漂亮的一张照片放在网上。2 月初的一个晚上,同在该网站注册的男子李某权连续发来六封电子邮件, 内容是:“我看了你的资料, 感觉还不错,你是否愿意给这次缘分一个机会呢? ”王媚看了一下对方的资料,感觉比较满意,于是就和李某权通过网络交流起来。

在交流中,李某权称自己从国外留学回来后,在深圳一家法院工作,父亲是上海高院的院长,大姐是国企老总,二姐和三姐都在国外,自己则在深圳有一幢别墅,在广州、佛山、肇庆也各有房产。王媚暗自欢喜,想不到自己在网上找到了“高富帅”。

十多天后,王媚突然接到李某权的电话,说是出差路过肇庆, 想双方见一面, 王媚爽快答应。见面后两人有说有笑,俨然热恋中的情侣。

两天后,李某权又来电话,说自己有几天休假时间,想陪陪王媚。由于在肇庆的房子还没有装修,于是李某权顺理成章地住进王媚的住处。

三天里,李某权对王媚体贴照顾,两人发生多次性行为。很快,王媚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对李更加信任和依赖,而此时,李某权开始以帮王媚调动工作、装修房子、做生意等借口索要钱款,王媚已对李某权死心塌地、没有丝毫戒心,陆续将自己16 万多元的积蓄给了李某权。

破案

QQ显示嫌疑人“滥交”

然而,从4 月中旬开始,王媚再也联系不上李某权,于是来到公安机关求助。从王媚的口述中,民警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端州区刑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全面深入侦查。

在侦查中民警了解到,这个大型征婚交友网络平台采取实名认证, 李某权很可能用真名进行注册,于是,民警立即联系该网络公司,并搜集到李某权的个人资料,显示是四会人。民警经过户籍系统查询,发现四会的李某权曾因诈骗被判刑,经王媚辨认,此人就是自己交往的男子。如何找到李某权下落呢?这时,王媚给侦查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李某权在她家里住的时候,经常用其电脑上网,她无意中看到了李某权的QQ 密码。

办案民警翻查李某权的QQ 记录, 发现一个惊人的秘密: 原来, 李某权在和王媚交往期间,利用QQ 同时和五六名未婚女子交往。民警立即与这些女子取得联系,并告知事实真相。其中一名叫姗姗(化名)的肇庆女孩告诉民警,李某权这两天想约她见面。

抓获

约会地点手铐伺候

按照警方的安排, 姗姗约李某权于5 月31日15 时,在肇庆大润发广场见面。果然,李某权出现了。在场的民警迅速抓捕嫌疑人。戴上手铐时,李某权自言自语地说:“报应来了。”

经审讯,李某权交代,他通过征婚交友网站上的信息,联系想寻求伴侣的女子,靠电话、短信和网络聊天及偶尔上门拜访等方式, 骗取对方的好感与信任,最后以调动工作、装修房子、发生交通事故等为由要钱,等钱到手后再失踪,目前已骗了十多名单身女孩。

警方呼吁,网友受骗上当,不要自认倒霉、羞愧难当,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以便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将害人者绳之以法。

李某权:

记不清骗了多少人

在端州看守所内,记者见到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权(上图)。

羊城晚报:你当时是怎样想到用这个方法来骗女孩子?

李某权: 起初我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通过网络寻找另一半,但连续有几名女孩和我联系上时,我就想看能不能搞点钱。

羊城晚报:你是怎样让那些女孩相信你呢?

李某权:首先抓住她们渴望找个归宿的心理, 然后想方设法来感动和关心她们,反正多给她们惊喜吧。

羊城晚报:你先后骗了多少个女孩?

李某权:10 个? ……具体记不清了。

离异男扮


离异抚养费的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父母的收入状况,由人民法院裁定。

离异抚养费是多少钱

夫妻离异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法律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孩子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情况;
2. 孩子与父母的感情关系;
3. 父母的抚养能力、收入情况、居住条件等;
4. 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具有较高的判断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父母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判决或者裁定。
一般来说,法院判决或裁定孩子的抚养权时,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孩子的监护人、居住地以及抚养费等问题。

夫妻离异孩子抚养权问题

中山驾照江门车牌江违章中山可以处理吗?

赵伟超     发表于 2023-07-15 21:13:22

深圳中山牌照车闯红灯能在中山处理吗?

张丽彬     发表于 2023-07-15 21:13:22

离异子女继承权利 796阅读 离异子女继承权 遗嘱 697阅读 离异子女遗产继承权 425阅读 离异子女继承权吗 698阅读 离异子女有继承权 366阅读

℡Cheng     发表于 2023-07-15 21:14:31

我离异,父母都76.75.大女上大学,儿子九岁,有扶贫手册,父母还要交医疗保险吗?

井厚涛     发表于 2023-07-15 21:24:22

中山社保交满多少年转回家才能享受中山待遇

青香     发表于 2023-07-15 21:30:29

我交了十五年社保,今年五十,能拿退休金吗,中山是不是女的五十岁退休

我还是我     发表于 2023-07-15 19:04:51

在中山在中山个人买社保要多少钱?

时光荏苒     发表于 2023-07-15 19:05:09

男方离异与未婚女在一起了,未结婚,女方怀孕并独自生下一女,而这期间男方与另一女方生活在了一起,对未婚女生下的女儿并未履行一丁点父亲的义务,请问女方如何索要赔偿

付之一笑     发表于 2023-07-15 19:05:31

不是中山本地人可以在中山那里那结婚证

随波遂流     发表于 2023-07-15 19:06:09

不是中山本地人可以在中山那里那结婚

装着宝时捷发动机的拖拉机     发表于 2023-07-15 19:06:09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