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明女方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现在男方要求女方支付孩子的学杂费,合理吗

萍子

萍子

谢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根据您的简单描述,如果离婚时你们双方当时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女方是不需要支付的。但若离婚后,男方经济状况等发生明显的持续下降,或孩子的正常合理开支明显增加很多,是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男方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37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48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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