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5-6年前的外遇证据

แสง

แสง

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应按当时的法律处理。

前几天我打通了那个第三者的电话,和她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并且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对我们之间的谈话进行录音取证,当时她也承认了5-6年前和我丈夫曾经同居的事实。但是,就在昨天晚上她打电话给我说,我的行为未得到她的允许触犯了她的隐私,并且她还说那次和我的电话谈话里面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她随便说说气气我的,根本就不能够算数的,因为除了这次谈话根本就找不到她和我丈夫来往的其他有利证据,事实也的确如此,我能够拿出来的证据很有限,仅仅就是她和我丈夫的几次宾馆姓名登记记录和电话查询记录。她扬言如果我把录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那么她会上庭作证,对我们的那次谈话进行分辨和反驳,向法院提出,她当天所说的话不是全部属实。我想这一定是我丈夫告诉了她,要她这么做的。

眼看着7月步步逼进了,离开厅日期不到20天,我的证据是否经过她上庭这么一闹就不可能再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呢?我心急如焚---------

你好,你的录音证据收集的很好,可能对案件具有关键性作用,第三者即使出庭作证推翻她的陈述,也会因为她与你丈夫之间的利害关系而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提醒你注意,证据应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并根据情况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你丈夫赔偿。

只要你没有采取违法手段取得,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由法院确定证据的效力。

法院应该支持,同时提醒:应将录音与住宿登记,通话记录一拼使用,增强证据的下了效力。

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直到今天我才觉得这个世界不是没有道理可讲的!

在我和丈夫离婚期间,我弟弟一时气愤,曾经打过我丈夫;我丈夫立刻报警验伤,并且把这一点作为我们夫妻关系破裂的理由,他认定第三者仅仅只是5-6年前的事情,不是我们关系破裂的关键理由。这几年他们好象确实很少交往的;法院在这一点上会作怎么的判决呢?

最后:如果第三者的理由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关于我们夫妻财产的划分,作为无过错方的我,能够得到法院多少的支持呢?最大限度能够超给:75%?80%?

再次向大家表示由衷的感谢!!!

你好,录音证据要注意它的完整性,切不可为了提交对自己有利的录音,而对其完整性进行破坏,一般来说,只要该证据没有十分明确的对你不利的东西,是可以提交的,关于证明效力,要由法官来综合在这里不好作出评价;判断过错方问题,法院一般会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来考虑,你提交的证据只是五六年前的事情,若后来并无延续事实,法院可能认为该同居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所以你想以此理由使法院认定男方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是不容易的;关于财产的划分,由法院即使对你的情况作出了猜测,也是不负责任的。

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请参看相关规定,做到有的放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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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楼上的各位,非常感谢你耐心详细的解释!

如果证据属实,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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