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的未成年子女是

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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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的未成年子女是普遍概念和负概念。


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2、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3、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


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应当负担的义务有:


(1)保护子女的身体健康;


(2)照顾子女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子女财产;


(4)为子女利益合理利用和处分其财产;


(5)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子女进行诉讼;


(7)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犯什么罪?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可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抚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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