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事实婚姻 解除带来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包括 子女抚养权 的问题、 同居 期间取得 财产分割 问题、 债务承担 问题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 非法同居 关系时,双方所生的 非婚生子女 ,由哪一方 抚养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 收养 ,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 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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