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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由双方签名或者一方签名后另一方追认,或者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怎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离婚时以下情形产生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婚前借款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要由双方共同清偿。并且,清偿时可以按以下处理: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以共同财产清偿,剩余财产平等分配。
一般地,双方有共同财产的,那么离婚时要先拿来还债,有余额的可以再平等分配给双方。
2、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根本没有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处理。
如果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清偿的比例,对协议达成一致的,双方要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不过,在还款期间,因为双方的约定不对抗债权人,所以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方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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