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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溯及力是什么
1、无效婚姻的溯及力是溯及既往的无效。根据相关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且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溯及力的认定原则
1、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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