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无敌。 发布日期:2023-05-12 01:40:03 浏览:441
因为、爱情、有奇迹。 发表于 2023-05-12 02:00:07
子女由父亲抚养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哪些情况子女由父亲抚养
第一监护人既是父亲也是母亲。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监护人是父亲还是母亲
母亲探视孩子遭拒决 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案情简介
离婚后三年内,因前夫崔某拒不配合,李某对女儿小雨的探视权一直得不到行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对小雨的抚养权。2013年11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依法判决小雨由其母李某抚养,崔某支付抚养费。
2009年5月14日,李某与崔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雨跟随其父崔某生活,母亲李某对小雨享有探视权。但其后李某多次向崔某提出想见见孩子,均被崔某拒绝。李某认为自己作为小雨的母亲,对小雨享有同等的监护权,且崔某再婚后又取得一儿一女,无暇照顾小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对小雨的抚养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崔某拒不配合前妻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正当权益,并且现已年满11周岁的小雨明确表示自己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应对其意愿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母亲探视孩子遭拒决 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一个10岁男孩把亲生母亲诉至法院,要她履行抚养义务。1月15日,正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王某10日内将儿子接回家,并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
2003年9月,正阳县王勿桥乡王女与李男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离婚,儿子由李男抚养,女儿由王女抚养。2011年12月,王女与息县路口乡赵男结婚。其儿子一直跟随父亲李男生活。2012年,李男在外打工时突遇车祸成植物人,儿子只好跟随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祖母生活,于是生活费及学费均无着落,眼看就要辍学。这时,儿子要求母亲王女支付其生活费,但王
女以改嫁还要抚养另一家孩子为由,拒绝为儿子支付抚养和教育费用。为此,儿子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王女的儿子今年10岁,属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因此法院判决,已改嫁的王女仍有扶养儿子的义务。
母亲改嫁仍应抚养子女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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