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林瑶。 发布日期:2023-05-28 01:24:03 浏览:1011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如下: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阳光 发表于 2023-05-28 02:15:06
交通事故几级伤残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如下: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有人认为,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计算,然后将累计总额作为赔偿数额;有人认为,由于司法解释规定每年的赔偿总额是有限的,因此只需足额计算最长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还有人认为,将各个被抚养人的被抚养年限相加,然后乘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得结果就是全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数额再除以全部被抚养人的人数,就是每个被抚养人应得的生活费;还有人认为,先用所有被扶养人中扶养年限最高的年限数,乘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然后除以全部被扶养人年数的总和,得出的数字再分别乘以每一位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结果就是每一位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明显不合适。这种办法不符合《解释》规定的精神,年赔偿总额累计有可能超过扶养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种方法也不当。这种方法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从赔偿总额上是和《解释》规定的精神一致的,但这种办法仅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的总额,各个被抚养人各自应该得到多少无从知道。给下一步各被抚养人之间具体分割抚养费,留下了后患和不安定因素。
第三种方法也明显没有依据,况且对部分超过抚养平均年限的被抚养人明显不公。
最后一种方法表面上看起来年赔偿总额累计既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之间生活费的分配在形式上也比较公平,但事实上,此种方法上对被抚养年限比较长的被抚养人同样很不公平。
由于分别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非常麻烦,因此大多数法院在判决、调解时一般使用第二种方法。
笔者认为,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的生活费,既要考虑《解释》规定的精神,又要考虑到每个被抚养人的实际被抚养年限,将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准确计算出来,这样才能合情合理并避免新纠纷的出现。综合考虑各因素, 笔者总结出如下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M或N 最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本人被扶养年限× 被扶养人总数 次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上位被扶养人生活费+[(本人被扶养年限—上位被扶 M或N 养人年限)× 剩余被抚养人数各被抚养人初步所得生活费各被扶养人余额再分配额= 赔偿总额 ×余额
适用此公式应注意如下问题:
1、“被扶养人”仅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为一人的,适用A公式;被为二人以上的,同时适用A、B公式,计算时先按被扶养人实际抚养年限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然后依次分别计算。
4、“最低年限”是指所有被抚养人中实际被抚养年限中最低的抚养年限;“M”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N”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被扶养人如果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6、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公式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折算。
7、受害人也有责任的,生活费的计算或折算结果应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8、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9、在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对其他扶养人应负担的部分,应作为余额适用C公式由所有被扶养人参与再分配。
如何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与计算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28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本地司法实践:目前马鞍山地区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比例确定数额,如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三、计算标准
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2012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
四、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
举例:某城镇居民赵C十级伤残,有一子12周岁,需要6年生活费,一女儿10周岁,需要8年生活费;其父63周岁,需要17年生活费,其母60周岁,需要20年生活费,赵C共有兄妹3人。赔偿标准是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男孩每年的生活费是:7506元(15012÷2人赵C和妻子)
女孩每年的生活费是:7506元(15012÷2人赵C和妻子)
父每年的生活费是:5004元(15012÷3人赵C兄妹)
母每年的生活费是:5004元(15012÷3人赵C兄妹)
计算:
一、4人前6年的生活费之和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第7年开始到第8年的生活费,仅有女孩和父母,共3人的生活费之和也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前8年的生活费为:8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120096元;
二、第8年到第17年的:仅有父亲和母亲,二人的生活费之和未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应为:9×5004元+9年×5004元(母亲9年)=90072元;
三、第17年到第20年的:仅有母亲,一人的生活费之和未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母亲的生活费还有3年,应为:3×5004元=15012
上述合计:(120096元+90072元+15012) ×10%(伤残等级)=22518
五、举证:
1、身份证、户口本、证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年龄;
2、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残疾证,失业证,医院病历,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证是按照农村和城镇标准赔偿。
马鞍山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与计算依据
一、对法院是否应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的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已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内。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统括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之中。
二、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为受害人人身损害侵害人应支付的损失。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共同构成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并非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已涵盖被抚养人生活费,至少从该解释中确定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数额上,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无法涵盖被抚养人生活费。若不累加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只简单从残疾或赔偿金中析出,无疑使受害人原应得到赔偿的收入损失中,缺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就不可能得到全部赔偿。
《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则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及赔偿限制的条款规定。从《通知》第四条来看,目前并未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另外仍然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所以,就不存在取消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之说。《通知》第四条中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只是存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与过去的一种区分而已。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的案件,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文字表述,因此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时便不能直接写明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而应通过一定的技术进行处理。首先,应按前述方法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分别计算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并简要说明: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共若干元。其次,判决主文中不应再出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字眼,应表述为:由被告某某赔偿原告某某(或继承人)因某某受伤(或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若干元。由此可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诉讼请求是应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是在文书的表述上,法官可以将这一赔偿项目的数额直接计入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即可。
交通事故中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应否支持
木木夕 发表于 2023-05-28 03:56:18
郭加栋 发表于 2023-05-28 03:57:16
啊威 发表于 2023-05-28 03:58:23
angel. 发表于 2023-05-28 04:05:34
แสง 发表于 2023-05-28 04:08:59
石昊 发表于 2023-05-28 01:40:49
小骆 发表于 2023-05-28 01:41:23
CHENG 发表于 2023-05-28 01:41:24
艳妲 发表于 2023-05-28 01:41:33
*^_^*田田 发表于 2023-05-28 01: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