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惠质兰心。 发布日期:2023-06-07 11:04:04 浏览:965
江某与田某(女)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商业公司门市部,江某负责经营,田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江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步恶化。田某感到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离婚 ,江某表示同意。2008年5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田某听说江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江某,江某承认有此事。田某于2008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田某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田某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广州朱俊凯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田某的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他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田某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她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那么,她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不能得到支持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条也同时明确规定了既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作了不同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放宽了对无过错方的要求,允许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当事人在离婚时必须知道自己是无过错方,且必须知道对方有此类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本案而言,田某在和丈夫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丈夫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sunshine 发表于 2023-06-07 12:39:21
1、哺乳期的子女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可以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哺乳期快满,母方坚持不抚养,而父方又积极要求抚养,并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
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协商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父母的意志。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的,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五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女子的抚养
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已经达成协议,则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对抚养发生争持,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征求并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则上尊重子女的选择。如果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也可以作出与其意见相悖的判决。
4、协议轮流抚养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准许的
离婚后子女谁来抚养?
“ 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法律解答
王女士:我和前夫前年离婚,他有外遇,我们是协议离婚的,当时约定他不用给抚养费也不准探望孩子。最近他一再要求探望孩子,我都拒绝了,我们有协议在先,请问我有理由拒绝吗?
朱律师: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们离婚时关于男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你们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
周女士:三年前跟前夫离婚,当时房子未分割,为了方便孩子上学,我搬了出去,将房子留给前夫和孩子住。最近发现前夫偷偷把房子卖了,我找他,他说已经过了时效。请问我能否再要回房子?
朱律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你前夫的行为构成侵权,你可以起诉维权。但是此纠纷涉及到买受人的利益,如果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你就不能够要回房屋,但你前夫构成侵权,你可以向他主张房款中属于你的应有份额。
李小姐:我跟丈夫结婚时,因买房资金不够,接受了我父母的资助款15万元。现在离婚,双方就房屋的分割产生分歧,丈夫认为双方应该平分,但是我认为应扣除我父母资助的15万元,然后再平分。请问如果我们诉诸法院,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朱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你需要对你父母的出资行为进行举证,同时要证明该出资是赠与你一人,否则法院很可能会平均分割房产。
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
江某与田某(女)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商业公司门市部,江某负责经营,田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江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步恶化。田某感到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离婚 ,江某表示同意。2008年5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田某听说江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江某,江某承认有此事。田某于2008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田某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田某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广州朱俊凯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田某的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他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田某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她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那么,她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不能得到支持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条也同时明确规定了既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作了不同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放宽了对无过错方的要求,允许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当事人在离婚时必须知道自己是无过错方,且必须知道对方有此类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本案而言,田某在和丈夫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丈夫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如果夫妻一方欠债离婚后怎么处理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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