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报考面对面。 发布日期:2023-07-09 12:00:06 浏览:870
Wall-E 发表于 2023-07-09 14:4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这为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广州朱俊凯律师就轮流抚养协议的适用谈几点认识。
实行轮流抚养子女方式的重要性
采用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期望的与父母双方都有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同时,尽管父母离异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实际上探视权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另一方对子女实质意义上抚养、教育等权利的实现。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也有利于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进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适用轮流抚养协议的特点
朱律师认为,适用轮流抚养协议在程序上,要求有父母离婚的事实,父母自愿达成的轮流抚养协议,必须经法院依法确认;在权利主体方面,只有子女的父母都同意离婚,都要求抚养子女,而且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目的也都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时,才能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在被抚养对象方面,只能是离婚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离异父母之间存在的仅仅是普通的看望和扶助关系,而不发生抚养的法律关系;从抚养的客体上看,抚养协议的客体只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行为;从抚养协议的内容上看,具有精神性。确立轮流抚养协议旨在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促成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相互交流、彼此了解、共享亲情;从轮流抚养的行使方式上看,具有严格性。轮流抚养的行使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期间进行,除此之外的抚养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抚养子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当轮流抚养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时,这种权利理应受到限制。因此当一方直接抚养比轮流抚养对子女成长更具优越性时,双方应该选择前者而放弃轮流抚养;从确定机构而言,法院是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实行轮流抚养协议的唯一机构。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得无故阻碍对方权利的行使,但如果对方的抚养行为侵害到子女的利益时,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限制或剥夺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或者直接由法院依职权裁决,而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从法院裁决考虑的内容来看,法院对子女轮流抚养协议的裁决,以最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学习及精神生活的满足为原则;从轮流抚养的方式来看,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对协议的执行,更有利于避免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
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
尽管轮流抚养协议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正在逐渐被社会接受,但对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尚没有一个成熟的处理意见。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法院判决。但法院如何判决,是司法审判面临的新问题。轮流抚养子女具有多重不确定因素,不同年龄、性别、性格、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的子女对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在中止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为了防止轮流抚养协议的滥用,有必要对轮流抚养协议作限制性的规定,目前可参照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探视的具体情形包括: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有劫持、胁迫可能;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有严重传染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院裁决中止轮流抚养协议时,也可以上述条件作依据。
在实施和解除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法院应当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实施轮流抚养协议主要取决于父母的愿望,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充分考虑已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愿望和需求,对违背其愿望的要求予以限制,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解除轮流抚养协议的情形,主要应考虑对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健康有严重影响,除此之外的其它原因,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执行问题是轮流抚养协议的难点。由于轮流抚养协议是父母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执行中也要靠双方的自愿主动履行,而不能靠强制履行。
对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应严格按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不宜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对于已过哺乳期的婴儿抚养,双方可以协商,但从婴幼儿的心理、生活特点考虑,自应给母亲抚养子女以更多的便利。
在轮流抚养子女协议的变更问题上,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轮流抚养子女协议过程中,基于一定原因,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以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原协议。但是,应该指出,原协议若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定的,在该协议没有变更、没有被撤销前,双方仍应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实影响了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孩子轮流抚养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育问题
1.确定子女由父还是由母抚育,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思想品质、经济条件、教育监护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对子女尽抚育责任的状况、子女与父母的感情亲疏以及有意思表达能力的子女本人的意愿表示等因素。
2.子女抚育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决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城市一个未成年子女每月的抚育费一般为四十元左右。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在农村、子女抚育费的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
3.子女抚育费,一般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和给付。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给付。
4.经双方协商同意以财产分割数额折抵抚育费的,必须在判决、调解书中说明。
5.当事人为争要子女等目的而放弃索要子女抚育费的,如果其抚育能力不足以保证子女正常生活,法院仍应当判令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6.判决离婚后,无监护权的一方拒不将子女交给对方的,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自动履行判决,经反复说服无效的,可以强制执行,将子女交有监护权的一方当事人抚育。
如果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或其他人为抗拒执行判决而将孩子隐匿、转移或制造其它障碍,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法院可按《民诉法》规定对其罚款或拘留;拘留释放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定罪判刑,以保证原判决的执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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