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提问人:想想。     发布日期:2024-03-10 23:40:03     浏览:773

其他回答

根据您的描述,您提到的问题涉及到未婚生子无力抚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1.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未婚生子与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因此,孩子的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2. 如果一方确实无力抚养孩子,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3. 如果双方都无法承担抚养责任,可以考虑将孩子送到儿童福利机构。在中国,政府和社会都非常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儿童福利机构会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教育机会。

4.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您积极与对方沟通,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分歧。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的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您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未婚生子无力抚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抚养费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孩子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此种情形一般会被叫做无力抚养。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概念并没有这么简单,那么,什么是无力抚养?

一、什么是无力抚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抚养费按什么标准支付?

1、离婚时,一方支付抚养费是不是按照工资的20%比例支付?

错。关于抚养费的标准,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按比例进行支付。

在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将费用支付给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费用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上海的标准为800—1000元,当然这是双方协议不成后由法院判决时依据的标准,如果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可能会有变化。

2、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并且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需求,此种情形就叫做无力抚养。此时,人民法院会让有能力的主体承担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比如当地的民政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

根据规定什么是无力抚养?

法律分析:小孩父母离婚无力抚养的,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法律主观: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 户口所在地 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提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证明。

法律客观: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抚养费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孩子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此种情形一般会被叫做无力抚养。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概念并没有这么简单,那么,什么是无力抚养?

一、什么是无力抚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抚养费按什么标准支付?


1、离婚时,一方支付抚养费是不是按照工资的20%比例支付?

错。关于抚养费的标准,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按比例进行支付。

在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将费用支付给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费用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上海的标准为800—1000元,当然这是双方协议不成后由法院判决时依据的标准,如果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可能会有变化。


2、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
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并且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需求,此种情形就叫做无力抚养。此时,人民法院会让有能力的主体承担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比如当地的民政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怎么界定

我也是离异,我也是没孩子,我也是女的,我觉得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不应该因为离婚就对自己的婚姻失去信心和信仰,我也是一个离婚的女人,但是我不觉得离婚就不会幸福,我现在也是一个单身的女人,但是我觉得自己过的也很开心,我也不觉得自己的婚姻不幸福,所以你也不要因为离婚了就觉得自己不幸福,你应该相信自己,相信未来,相信爱情,只要你自己觉得幸福,那么你就一定会幸福的!祝你早日找到属于你自己的那份幸福!加油!

追梦     发表于 2024-03-11 00:00:56

婚姻时间短,但是现在也没有孩子,这样的女生,如果再想找对象的话还是好找的,只要你态度真诚,确实是两个人心心相印也是好找。

现在离婚的男女越来越多。那么对于许多离婚的女人来说,选择再婚依然是好的选择。不过离婚女人再婚还是需要克服一些心理上的障碍:


一、担心对方在乎自己的婚姻史。因为自己有过一段婚姻,对之前的男人付出过感情和精力。当她们再重新开始一段新的感情的时候,如果对方没有过婚姻史,两人的感情状态不平等,就会不自觉地感觉自己对对方有亏欠,下意识地把自己放得很低,处处小心翼翼,担心对方在乎自己的婚姻史,甚至害怕对方嫌弃自己是二婚。


二、怕婆婆不能接受自己,婆媳关系不好。 婆婆这一关也是很多女性头疼的问题,有些人遇到刁钻的婆婆,会处处针对你,觉得他的儿子受尽委屈地娶了一个二婚女人,是对你莫大的恩赐了,就应该谢天谢地。遇到不好相处的婆婆,她时不时就会对你冷嘲热讽,给你脸色看,无论自己做得有多好,就是得不到婆婆的肯定。


三、怕对方欺骗自己,对自己不忠心。 因为经历过一次失败的感情,会对爱情产生质疑,会变得疑神疑鬼,同时也会更加渴望一份真挚的感情。可是如果对方对自己忽冷忽热,时常会觉得他另有所图,怀疑他不是真正想和自己在一起,害怕再次经历失败的婚姻。

相关介绍:

而对于再婚的夫妻来说,因为不是头婚,不是那个为了心动爱情就能够一往无前的年纪,所以在再婚中往往充满了理智,虽然可能会爱,但是现实的一切都要有考虑,因为已经有了一次失败的婚姻,不想再次踏进婚姻中还是以失败告终。

于是,对于再婚的人来说,双方都是经过慎重考虑,和相处之后觉得对方可以托付终身可以在一起生活,并且考虑到很多方面后才会再婚。

因此再婚的婚姻质量会很高,因为双方在过去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而在失败的婚姻中,双方都有了经验,所以并不会再像头婚那样冲动和不理智。因此,二婚对于男女双方的感受,可能会比头婚还要幸福。

在二婚的时候,我们吸取了头婚离婚失败的教训,知道该如何的去珍惜对方,和更好的经营家庭和婚姻,因此二婚的体验除去一些将就结婚了,那么一般体验都是很好的。

陈雁落鱼     发表于 2024-03-11 00:00:56

离婚很容易造成两人的子女受伤害,因此在法律方面都尽量把离婚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离婚子女的主要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给付,虽然离婚了,但是父母还是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都需要按照规定定时定金额给子女抚养费,但是如果离婚一方身体不好怎么判抚养费?这就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一、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影响因素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抚养费给付比例


1、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离婚一方身体不好抚养费可以协商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四、离婚一方身体不好可以改判抚养权


1、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有哺乳母亲抚养原则。父亲只需要给付按协议约定好的每月的抚养费即可。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国有特殊情况也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基础上做出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先征求孩子的意见。


2、如果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因生活或身体等原因不能再履行直接抚养义务的,可与另一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如果另一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或其他原因,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不成也可诉至法院。但无论孩子判给谁,都是在保护儿童妇女权益保护基础上进行。综上所述,关于如果离婚一方身体不好怎么判抚养费这一问题,离婚后如果抚养权在身体不好一方的手里,那么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如果仅仅只是给付抚养费,那么也可以协商延迟或者降低抚养费金额,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判定的依据是保护子女以及妇女的基本权益,尽量不影响离婚子女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芦子     发表于 2024-03-11 00:01:00

离婚后因给抚养费而经济困难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暂停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你可以替代任何人,别人不能替代你     发表于 2024-03-11 00:01:00

你好,如果是经济比较困难,建议不要去再去争孩子的抚养权,只要是平时多看看他关心关心他就好了,你对他的爱孩子肯定能感觉到。

因为你现在经济比较困难,如果把孩子要回来,可能会造成你的经济更困难,而且抚养孩子的花销也非常大,抚养孩子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能比你想象的要大很多,如果对方只是付少量的抚养费,可能对你的生活影响还是很大的,而且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现在小孩之间的攀比风很厉害,很多东西,如果满足不了,你们之间也会产生很多矛盾,还是比较务实一点。

都是为了孩子好,只要孩子能健康快乐的生活,在哪一方都可以的。

Beiz.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如果对方同意变更,可以直接协议变更;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但是法院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三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是其他情况。

因此如果您希望要回孩子抚养权,建议您收集:


①对方患有重病或伤残的材料、对方经济能力无法支撑孩子的生活、对方有虐待、殴打孩子的情形、对方有吸毒、酗酒、赌博的恶习等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材料;


②如果虽然孩子抚养权归由对方,但是一直跟随您生活的证据材料。如陪伴孩子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③如孩子年满8周岁可以收集孩子表达愿意跟您一起生活的视频、录音等(也可让孩子出庭亲自表达愿意与您共同生活的意愿)。

以上三点中最重要的是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以及孩子表示愿意跟您共同生活两点,因此您可以从以上开始准备,以争取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世锦先生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经济困难的话很难要到抚养权,法院判决孩子跟着谁生活,主要看哪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物质条件是首先需要考虑的,如果经济困难,自己都养不起,何况是你带着孩子一起生活呢。除非对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是有恶习屡教不改影响孩子成长,否则你很难拿到抚养权

比利时杨坤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经济困难没有要回子女抚养权的条件,也就没有要回抚养权的方法。法律是支持有抚养条件的一方抚养孩子的。为了孩子健康良好成长,法律是保护孩子的。

新 尚 人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可以通过诉讼请法院判决。

ั若*^O^*曦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这个难。子女抚养权是按照对子女成长更有利,而不是照顾父母某一方感情来决定的

จุ๊บﺭ祝福你ﺭ神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人可以一时穷不会一世穷 只要肯吃苦去改变就可以

何喵喵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为什么这样呢 ?经济困难还想把子女带在身边 ?带着孩子乞讨吗 ?拿孩子当要饭的说辞 ?

你说说你是怎么想的,经济困难把子女的抚养权要过来,然后呢 ?你打算怎样抚养他们呢 ?说说你的想法和生活的办法再说有没有可能。

未成年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是说对方经济困难了吗?

可以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

问题是对方这个情况哪来钱支付抚养费?

格式化、回忆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离婚后经济条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抚养权但必须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患病严重;


2、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


3、八岁的孩子自愿与对方生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achel     发表于 2024-03-11 00:01:18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给付困难的,可以双方协商,降低或者延期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兜妈     发表于 2024-03-11 00:01:29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青丝染白雪     发表于 2024-03-11 00:01:55

家庭暴力的认定方法如下:


1、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

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伤害。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另外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遇到家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遇到家庭暴力保护自己的方式如下:


1、受害人有权向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申请调解;


2、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于情节恶劣,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晴天     发表于 2024-03-11 00:02:22

法律主观: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其生父母 户口所在地 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提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证明。

法律客观: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少英     发表于 2024-03-11 00:02:25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发表于 2024-03-11 00:02:45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当有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供养:
一是劳动能力发生变化。如原来没有满16周岁,现满了16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是生活来源发生变化。如领取了养老保险金(不含基础养老金)、所承包的土地出租出让或被征地拆迁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较大金额的补偿金,足以维持其常年基本生活。
三是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发生变化。如有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原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为特困人员提供以下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沁     发表于 2024-03-11 00:02:45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抚养费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孩子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此种情形一般会被叫做无力抚养。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概念并没有这么简单,那么,什么是无力抚养?

一、什么是无力抚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抚养费按什么标准支付?


1、离婚时,一方支付抚养费是不是按照工资的20%比例支付?

错。关于抚养费的标准,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按比例进行支付。

在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将费用支付给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费用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上海的标准为800—1000元,当然这是双方协议不成后由法院判决时依据的标准,如果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可能会有变化。


2、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
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并且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需求,此种情形就叫做无力抚养。此时,人民法院会让有能力的主体承担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比如当地的民政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Feeling Good     发表于 2024-03-11 0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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