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彬
一、子女抚养权概述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二、争取孩子抚养权指南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婚姻法》第36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
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婚姻法确立了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方式
1、协议确定
离婚时子女随男方生活还是随女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如果是诉讼离婚,若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能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并认可该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尊重并认可双方的协议。
2、判决确定
若双方在诉讼离婚时,无法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抚养权的归属只有由受诉法院判决确定。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是判给女方还是男方,详见下面的论述。
(三)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四)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三)(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疑难问题:
一、原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男方可否拒绝抚养?
案例:王小姐与将先生于2003年10月1日结婚,2004年4月份,王小姐发现自己已怀孕了,而将先生认为两人的收入不是很丰厚,生一个孩子会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负担。于是,双方决定流产,等到收入有较大改观时在生育孩子。之后将先生到外地出差,回来时却得知王小姐并没有按原来的协议流产,而是把孩子生了下来,于是将先生就以原来的流产协议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律师解答:男方不得以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本案中将先生以流产协议为由拒绝抚养孩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规定了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一)变更抚养关系的途径
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因此,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商变更和诉讼变更。
特别提醒:无论是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非抚养子女的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
(二)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 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例:李男、张女于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生活幸福,并育有一儿李强。随着家事增多,二人经常发生争议。1999年李男因公出差,遇到情人刘小姐。不久刘小姐随李男来到李所居住的城市,并租了一间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很快张女知道此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李男提出离婚。2000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张女所有。不幸的是,2001年,张女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李男见张女已无力抚养李爱,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张女不同意。2002年,李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判决李强归李男抚养。张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又作了一些规定,特定情况下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本案中,原抚养方因车祸伤残无力抚养孩子,所以,另一方可以提起抚养关系变更之诉,要求改变子女的抚养权。
燕子
1、由于孩子已经两周岁以上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是根据你们双方的综合条件进行判决的。
2、你可以搜集以下证据帮助你争夺抚养权:
(1)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手术报告,医疗病例本、医院证明)
(2)你可以提供你的资产证明(房产证、存款等)和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卡流水来证明你有抚养子女的能力。
(3)子女随你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子女的现在生活状况证明,以及女方无法提供相应生活条件的证明。)
(4)你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5)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医院的诊断报告。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女方存在虐待儿童、吸毒、犯罪等情形。)
(6)如果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与你基本相同,但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孩子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生活记录、医院开具祖父母的身体状况证明、男方及祖父母的经济状况证明。)
3、如果你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和必要的医疗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对方实际收入的20%—30%,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孤独的人呐我带上你走.
吃奶期间判给女方,一周岁后就要看哪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了,这样看来是男方有利了
郭俊华
关于离婚问题,如你所陈述的情况,如果女方庭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准许离婚的,除非你还有其他情形。所以做好第二次诉讼的准备。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以你所陈述的情况,你就要证明你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可以给孩子成长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以及由她抚养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种种情形。不知孩子的户口在哪?你还可以从孩子以后会在哪上学等等方面考虑。
温暖的阳
男的胜算高,有22W不说,就说你800月收入,根本就没能力养孩子。所以估计够呛。建议你去律师行问下,可以免费咨询,他们专业些。
1楼哥,婚前财产属个人好不?
A迦勒
别忘了,他卖的那块地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也可以分一半啊,他连固定收入都没有,而你有,为什么会对男方有利呢?
L^Vli
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会强行判决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要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确定小孩抚养权的归属。详细的法律问题,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刘娜
法院判决准离与不准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能否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你人举证的关键,这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双方能否和好等方面找证据,一般情况下,按你这样轻描淡写的陈述,我认为你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是不会轻易判决你们离婚的
约定今生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A 楼兰城主
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根据《民法典》如果孩子是不满两周岁的,给女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叶小彤
一周岁的话基本是判给母亲的,只要母亲没问题,可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还有你说的男方精神心理有问题可以再法庭上提出,对判给女方是有帮助的,但要有证据。按照你说的这个情况,只要母亲想要,基本是给母亲的不要担心了
黄清协
既然男方有疾病的话,起诉时提供证据,应该可以拿到抚养权。同时还应提供能抚养孩子能力的证明。
至于协议的效力,那是对内不对外,应该效力不大。
具体还是咨询一下律师吧,做好准备再说。
未来是未到来
法院一般判决这样的案件,会有多种判决方案!
1.父母主动申请
2.互相争抢时,会按双方过错大小来判决孩子去向
3.庭下调节
再有就是双方经济状况的考量,谁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
你这种情况判给女方面比较大,因为男方精神失常是一个很好的理由
开心每一天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不允许离婚,如果你姐夫有精神病证明,
你姐提出离婚,法院是不会判决的。
如果你姐能提供她确实患病的证据, 就是你姐夫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精神和心理的疾病,那孩子的抚养权将归你姐。你姐可以要求他(他的父母)支付抚养费。
男方婚前就有精神病,婚后没有治愈的话,应该是给女方孩子的抚养权。因男方有精神病,故法院判决时以照顾小孩原则应判跟母亲生活,如果女方可以弄到收入证明,那么可以肯定孩子抚养权有80-90的把握。
希望对你有用哦!
茜儿
当然是要针对男方因精神和心理疾病等因素无法好好照顾孩子,不能使孩子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下健康成长等原因,对男方是否能够很好的培养孩子,以及孩子将来的学习、事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进行质疑,从而争取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我记得好像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国家法律会在孩子生活有利的条件下考虑,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女方抚养的。当然女方还是要在有能力抚养的前提下执行。 其实谁是孩子的抚养权我个人认为无所谓,只要能够让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下成长就好。不过看你所描述的情况,我还是觉得由你姐姐抚养会比较好一些,毕竟男方有点精神和心理疾病,这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多多少少都会有影响。希望我说的这些能够帮到你,同时也希望你姐姐家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zhanzhao
再生一个
小小小小小
通常会给妈妈我也是一样的我爸妈也是这样我给了我爸爸
墨箫
父亲带
章鱼
不
小陆香香
你好!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无法协商的话就只能等待法院判决了。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主要会从经济条件、生活环境、身体状况、与孩子亲密程度、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多方面来考虑。如果你希望取得抚养权的话,建议从上面列举的几个方面对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进行举证。
删除过去的记忆
1、这种情况你们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你在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尽到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去法院起诉。如果孩子已经超过十周岁了,法院会征求孩子的意见的。
2、你的说这种情况,只能说没有尽到你想要的那种抚养义务,而不是没有尽抚养义务。
老马
您可以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我真心想交无胡四海的朋友不管男女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晓风残月
1
关于抚养权的定义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2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