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事实婚姻还存在吗

-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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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
六、七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Chuanky(建川)

Chuanky(建川)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
六、七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Chuanky(建川)

Chuanky(建川)

法律主观:

新婚姻法没有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新婚姻法中对缔结婚姻关系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徐九星

徐九星

法律主观:

新婚姻法没有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新婚姻法中对缔结婚姻关系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唯愿

唯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不算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配偶,男女双方完全没有婚姻基础,是一种特殊婚姻形式。而所谓的事实婚姻,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当然,这种结婚方式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事实婚姻究竟是否存在?

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无配偶。”这是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中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做出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和否定,它在法律上被视为无配偶,法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必须有结婚登记而无配偶,才能视为是婚姻关系。
因此,同居关系是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即男女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关系。但事实婚姻也并非就不存在了,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有同居关系存在才构成事实婚姻,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对事实婚姻关系的规定作出判断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享有财产权益、共同承担义务为特征的婚姻为合法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没有配偶又未同居生活、共同经营的婚姻称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也可能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或解除程序繁琐、手续复杂、对生活状况的变化要求等因素发生变化而消灭。对于同居男女的同居关系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虽然没有结婚,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依法应当解除同居关系。”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意义

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之间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实行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就是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事实婚姻的产生实质上是一种人之间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于一起,这种现象在我国古代曾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其法律地位与正常婚姻没有区别。从另一个方面看,事实婚姻有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它有利于培养男女之间的亲情、夫妻之间相互关爱、相互体谅、互相帮助的精神和观念,有利于建立和谐、平等、融洽的家庭关系。这种离婚制度有利于防止同居生活因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的家庭悲剧发生。


三、事实婚姻的类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违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结婚登记事项的规定。”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事实婚姻,该事实婚姻必须依法登记方可生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没有配偶,即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者,不得登记为夫妻。”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但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存在较多的国家,登记为夫妻是一种必要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充分保障。登记为夫妻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具有一定积极性和强制性特征。在我国法律上实行这一制度,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离婚自由而保护当事人权益。


四、事实婚姻可撤销的理由

结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事实婚姻是法律禁止结婚的,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事实婚姻的可撤销性则为保护婚姻关系中对方当事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这是夫妻双方身份关系以外,法律上另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也为婚姻关系赋予了一种特殊权利和义务,这是由于没有登记而不能形成一种相互信赖关系,它使一方在经济上依赖于对方而缺乏物质条件上的依靠,所以,婚姻关系中一方可能会出现一种缺乏物质条件上依赖或情感上依赖,这种依赖或情感上依赖往往是以另一方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为前提条件或基础上而产生相应利益。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使自己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便是与对方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后便与对方建立夫妻关系。这是一种基于精神上支配对方行为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强烈的精神控制特征,如果受到严重精神控制,则会给其当事人的情感上造成伤害。这种伤害所带来后果便成了一个法律问题,即当出现“精神折磨”时,应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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