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4条,夫妻外债共担合理吗?

相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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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争议讨论内容: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

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

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

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了650万次。

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这样写。

婚前,王锦兰对婚姻有过幻想:谈场“舒服”“长久”的恋爱,生个可爱的孩子,过温暖的一生,“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可在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过去的照片全部删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释为什么自己总是孤身一人。

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万一成了法院认定的“老赖”,自己和孩子又该如何抬起头。

失眠时,王锦兰常在心里呼喊:为什么是我,谁来帮帮我?

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这样的。

在前夫欠债500万元并“人间蒸发”后,梁女珠的第一反应是“哭”。

她一个人开车来到广东佛山的一个小湖边,从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个小时。大学同学找到她,送她回家。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但话音刚落也跟着哭了起来。

当时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电话,害怕快递,看见蓝色的邮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着传票的到达。每收到一张传票,她都会躲进屋子里大哭一场。

她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诉父亲,“借钱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用钱,不要还钱。”但父亲回答,借钱的人都是因为认识他们才借钱给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点有人带着醉腔,拿着砖头在门外骂骂咧咧地喊着要钱。70多岁的父亲拿着菜刀就冲了出去说:“谁进来我就砍死谁!”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泪。“自己不能再软弱下去。我要保护我的家人。”

此后,当有人讽刺她“谁叫你们遇见人渣”的时候,梁女珠会这样回敬对方:希望您的女儿不会遇见人渣。

郭俊华

郭俊华

1950《婚姻》第24条规定及2001《婚姻》修案第41条均规定:离婚原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应共同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建立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基础即利益享 1993《关于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l7条规定:夫妻共同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同规定若干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形该规定坚持婚姻利益享原则同规定凡夫妻名义所欠债务经同意均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增加借款合意情形婚姻第41条延伸2003颁布婚姻解释二第23、24条修前规定婚姻存续间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其第23条规定:债权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配偶主张权利民院予支持债权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家庭共同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婚娴关系存续期问夫妻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何看待述规定变化笔者认应根据其历史背景及立目进行析立变迁力往往随着社经济断发展产于1950及2001婚姻规定即婚姻存续期间名义所借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或借债合意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经济关系相简单代私财产并丰富外举债基本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即用于夫妻共同符合社现实随着社经济关系益复杂及社诚信度降低交易安全益需要律保护举债用途呈现化、广泛化趋势用途、目决定夫妻共同债务能适应社发展需要司实践造困扰前债权欲向债务配偶主张权利必须证明该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由于家庭私密性债权真掌控债务用途及目尤其配偶间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利益保护 种情况婚姻解释二第24条修前规定举证责任配给配偶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能够证明该债务已约定债务或债权知道夫妻约定别财产制种修并非推翻婚姻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基于夫妻共同或合意原则规定举证责任进行调整允许债务通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否定该规定适用所举证责任配给配偶除债权难掌控债务用途目外由于债务使用借款清楚知道借款用途与证据距离较近加重其举证义务更利于案件事实查清举证责任配给债权实属苛求增加交易本 除外夫妻关系身信任关系借债应举债事实告知配偶经济体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依权利义务致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亦符合公平原则规定体现我婚姻夫妻间应同甘共苦家庭道德理念举证责任配给配偶合情合理婚姻司解释三公布并未采纳征求意见稿调整解释二第24条规定意见见高院持相同意见前司实践该条款适用产争议主要原现部诚信事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外举债非用于家庭(赌博、吸毒消费等)甚至与第三串通虚构债务侵害配偶利益 笔者种情况并非律适用问题事实查明问题反婚姻二第24条家事中国理论依据认该条款规定合理前所述婚姻解释二第24条并未推翻婚姻规定实际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配作具体规定并违背婚姻要配偶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即免配偶责任虽实际应用由于部事举证能力薄弱证明钱款用途导致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查明存偏差情况笔者认通其配套制度实施予解决建立居制度解决夫妻关系期间所借债务责任归属、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干情形等

A苛婷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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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不合理就别去结那婚了!!!还有啥意义呢!!!

平行时空

平行时空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2016年,一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在微博广为流传开来,文中一位离异女性讲述自身经历,表达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无奈,“简单点说,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也让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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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对广受争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同时也让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细则更加明确。

《民通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最高院《离婚财产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日前修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后面两款就是本次补充规定所增加的内容。

1950年婚姻法规定,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因共同生活负担之债务由婚后所得之财产偿还,婚后所得之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债务的,男方承担无限连带之责任。这是最开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后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延续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过在清偿方式上改为了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或者由法院判决。这一规则也延续至今。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只有一点,即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由双方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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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由于上述规定,在审判实务中也发现了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在婚姻法解释二起草阶段,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因此,婚姻法解释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确立了新的规则,即婚后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属于夫妻债务,于此同时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况。这一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扩大,对于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除了例外情形之外,均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主张以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目的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体现了法注重维护婚姻共同体,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价值理念。而婚姻法解释二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采债务推定原则,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理念。

在审判实务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有不同的标准,囿于立法规范上认定标准的双重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分歧,类似案件在各个法院存在着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而有的法院则援引《婚姻法》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从法理角度对之做出延伸认定。

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目的论”和“推定论”两种模式,“目的论”采实质主义,以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推定论”采形式主义,以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两种情形外均应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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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论”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容易诱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的道德风险,不利于保护夫妻非举债方利益和婚姻家庭利益。“目的论”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用途和目的出发,不过在规则设计上存在债权人因举证不能而利益无以保障的漏洞。

从审判实务看,法院审判中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有如下几个不同的标准。

1.时间标准

在审判中,有的法官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采取较为严格的时间标准,即对于婚后所负之债,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两个例外的,那么盖债务为夫妻债务。如(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03号中,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由于当事人无法证明属于两种例外情况,因此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35号中,法院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所负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即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2. 时间标准结合用途标准

这种观点中,认定婚后所负之债为夫妻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并不存在举债合意且夫妻未共享相关利益的、债务所得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这种观点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较为符合,也更为容易接受。在(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67号案件中,法院基于无证据证明借款人之配偶有借款的合意、分享相应利益这一案情,并结合债务发生前后借款人的出入境记录和相应的信用卡账单,认为债务为借款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在(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37号案件中,法庭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例外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被告举债所获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申请人主张其对争议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用途标准

即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从借款金额、消费水平、借款去向等方面,去审查是否符合共同债务的标准,从而做出判断。在(2014)浙杭商终字374号案中,法院认为,出借人在出借大额资金时需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要求借款人取得其配偶同意或要求其配偶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如果借款人长期沉迷赌博,借款金额超过日常生活的,出借人亦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借款人的借款为借款人和其配偶的共同意思表示时,借款被判断成个人债务。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可以推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推定方式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婚姻法》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则侧重于从婚姻实质来判断债务,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像合同法一样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是要同时优先考虑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共同债务只有真正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新增了两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例外情况。从规则制定来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判统一思维中遇到的问题。然而,新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未提供更加细化的标准,关于认定标准的把握,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定。

张明君律师,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为多家大型企业、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及艺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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