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情
1、已经出台实施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xy真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已于8月12日出台,8月13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2日就其适用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介绍,新婚姻法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孙军工指出,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新婚姻法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孙军工称,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解释还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下一篇:关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