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彩礼全退

@Sm i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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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新的规定,目前关于彩礼的规定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然,因民法典实施后,现行婚姻法将失效,随即依据婚姻法作出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效,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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