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问题?

刘昊然的小媳妇儿

刘昊然的小媳妇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穆

法条中称“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要求只登记到一方子女名下时才会按份共有。这时才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房子可归男方所有。但是夫妻共同出资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还贷以及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

月

理解有误。不是房子是对自己儿子一方的赠与,而是父母亲出的份额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一般按份额分割为宜。

知足常乐

知足常乐

你所说房产,产权登记人为夫妻一方时,离婚时也会依照共同财产分割,但会参考出资比例等因素判决。

绿水青山

绿水青山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及具体第七条,婚后男方父母出钱交了部分首付,夫妻交了余下部分,但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因女方也有投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应按出资比例析产。其中,男方父母交首付部分可看做是对男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有房产中男方投资的部分,女方所占比例应由夫妻共同出资部分确定份额,具体应为夫妻共同出资部分的一半资金,根据此部分资金在购买房产中的比例确定女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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