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Chuanky(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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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始见于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也是那个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映射。

近10年来,伴随着老龄化加速、生育率下跌及晚婚晚育趋势日益明显,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不断提出“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然而,民调似乎并不“买账”,有网友调侃道,“下调了也没人生”,“该建议是提倡光明正大地啃老吗?”

该话题首次成为舆论焦点是在2012年。当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将法定婚龄降至男女均为18周岁”的建议,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2017年,她再次将这项建议带上两会,不想又冲上舆论浪尖。

其后,2019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审议时,“是否应降低男女法定婚龄”这一立法议题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事实上,次年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对法定婚龄做出调整,不过近三年来,依然有法学学者接连发文呼吁“下调法定婚龄”。

那么,这个问题为何在10年中被反复提及?近日,多位主流学者及倡导者深入交流了他们的观点。除低生育的现实外,“国际最高法定婚龄之一”“与成年年龄冲突”等理由被多位法学学者提及。

究其根源,一切还要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说起。

“法定婚龄”是如何写进法律的?

一切要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说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二部是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法定婚龄。1950年《婚姻法》同时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 “男20岁,女18岁,这是指男女结婚不得早于这个年龄,是法律对申请结婚登记男女的最低年龄限制,当时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早婚,防止形成‘童婚’。”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招童养媳、包办婚姻、买卖妇女、纳妾多妻等现象广泛存在,这部《婚姻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制度,曾被外国学者赞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的宣言”。

到1980年《婚姻法》,男女结婚年龄分别提高了两岁,其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那时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的30多年,我国人口迅速增长。1980年《婚姻法》将男女法定婚龄分别提高两岁,是受到我国人口过快增长这一社会因素的制约,以此推动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薛宁兰介绍道。

我国社会长久以来都是“普婚普育”,婚姻往往是生育的前奏。在1980年《婚姻法》中,“婚”与“育”都有倡导性表述——其第六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这20年期间,我国净增人口3亿两千多万,远远超过社会承载能力,通过晚婚晚育来控制生育,这也是一个必然选择。”近日,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那么,什么才算“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就是倡导晚结婚、晚生育。一方面,通过规定很高的法定婚龄控制早婚早育;另一方面,即便是达到法定婚龄也不建议结婚,而是倡导再推迟一段时间以后才结婚。具体来说,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再推迟3年以上,也就是男满25岁、女满23岁才结婚。”鲁晓明介绍。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对“晚婚晚育”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其奖励政策。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于上述规定,中国人大网发布的《释义》曾解释道,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晚婚”是指超过法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晚育”是通常指已婚育龄夫妻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即妇女24周岁生育子女为晚育。

第十八条的释义同时指出,提倡晚育,也要考虑科学育儿,不是越晚越好,育龄妇女无特殊情况最好将生育时间安排在30岁前为宜。“晚婚晚育”是怎么被法律删除的?

事实上,我国初婚年龄正在逼近30岁关口。

根据《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2020年,中国人平均初婚年龄为28.67岁,其中,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9.38岁,女性为27.95岁。

而在个别地区,初婚年龄已迈过30岁关口。如据安徽省民政厅数据显示,2021年安徽省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31.89岁,女30.73岁。

2010年时,中国人平均初婚年龄为24.89岁,而到2020年,中国人平均初婚年龄涨到了28.67岁,10年间,推迟了近4岁。同时,女性生育意愿持续走低,2021年国家卫健委调查显示,育龄妇女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为1.64个,低于2017年的1.76个和2019年的1.73个,作为生育主体的“90后”、“00后”仅为1.54个和1.48个。

究其原因,2022年1月,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副司长杨金瑞曾在发布会上表示,“当前,‘90后’、‘00后’作为新的婚育主体,绝大部分成长和工作在城镇,受教育年限更长,面临的就业竞争压力更大,婚育推迟现象十分突出。婚姻推迟增加了女性终身不婚的可能性,进一步抑制了生育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晚婚晚育”已成现实的今天,这个倡导性的表述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删除,取而代之的是“适龄生育、优生优育”。

“《民法典》删掉了‘晚婚晚育’,这反映了老龄少子化时代的客观需要,为‘适时婚育’这样一个新理念打开了方便之门。”鲁晓明表示。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日起,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被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与之前《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但第六条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已经被删除。

同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在修正中将“晚婚晚育”抹去。2015年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已经没有了2001年刚颁布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及“晚婚晚育”相关奖励的规定;到2021年修正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新增了“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规定。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生育政策也由“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逐渐放宽——2013年底“单独二孩”放开;2021年5月放开“三孩”。

正是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鲁晓明向大会提出了“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

他提出,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满22岁、女满20岁,这是“晚婚晚育”理念的制度化,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手段,其立基于上世纪80年代人口急遽膨胀、人口增长远超社会承载能力的现实国情,而当前我国生育率持续下降,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会现实已经发生了变化。

由此,他建议修改《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法定婚龄规定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18周岁"。

“因为,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成年人是否结婚应由其自己决定,法律没有必要干预。法律之所以限制刚成年的人结婚,是人口膨胀情况下控制生育的手段。既然人口增长不再是社会问题,那这种限制就没有必要。”鲁晓明表示。

“从比较法来看,国际上采用20周岁以上法定婚龄的国家没有几个,而要求男女均满20周岁的,只有我国。”鲁晓明介绍,一般国家的法定婚龄在男满18岁、女满16岁的水平。

他曾撰文介绍,从比较法的做法来看,在女满16周岁而具结婚意愿的情况下,通常建立特许制度,赋予父母、监护人、监护监督机构或法院补足其行为能力之权利。如《日本民法典》第737条规定:“(一)未成年的子女结婚,应经其父母同意。(二)父母一方不同意时,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时,亦同。”晚婚晚育背后的人口结构风险

“当时我是想让大家了解到‘晚婚晚育’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随时代调整的,但没想到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鲁晓明说。

“18岁就可以结婚,那是要提高离婚率,增加单亲家庭的节奏?”

“不赞成降低法定婚龄,十八九岁当父母可能思想上还没有准备好,不利于提高育儿水平和人口质量。”

“结婚了,很多家庭就会生小孩,20岁左右的大多数人都不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再降低,请问小孩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18岁结婚然后生娃变成三个娃。”

......

当鲁晓明的提案在媒体上公开后,众多网友投掷出质疑之声。对此,鲁晓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反对声不少,可能是这个建议让年轻人很有压力、感到焦虑,“还会让人有被催婚的感觉”,所以他对反对声也能理解。

不过,鲁晓明重申,他的建议是从事实出发,“按照是非曲直”去提的。

今年3月,鲁晓明在《政治与法律》期刊上发表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视角下的法定婚龄调整》一文,详细阐述了他建议降低法定婚龄的理由。

“当前,我国学界关于婚育制度的研究聚焦于人口生育制度,而很少注意到法定婚龄对于人口结构的影响”,鲁晓明在该文中写道。他在文中提出,应修改法定婚龄制度,降低允许结婚年龄,通过变革婚育制度刺激生育,以改变失衡的人口结构。

鲁晓明在文中阐述道,“社会老龄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口退出劳动者序列,转而进入受赡养者行列”,他引用了这样一组数据,“到2050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3.64 亿,人口抚养比上升至50.15%。届时,将出现两个在职人员抚养一个老人的严峻局面。”

他认为,反映晚婚晚育政策的现行法定婚龄,对于成年人婚育实施了过于严格的限制,对恶化我国人口结构的风险不容忽视。

“造成生育率低的原因十分复杂,人口政策、城市化、教育水平、生育成本等多种原因均可能导致生育意愿降低。但相对于其他国家生育率的逐步下降,晚婚晚育政策显然是我国生育率快速降低的重要因素。”鲁晓明进一步阐述道。

早在10年前,2012年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黄细花就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过“将法定婚龄降至男女均为18周岁”的建议。

“最初我关注到婚龄问题,是因为关注人口问题。”近日,惠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黄细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我是学生态学的,生态讲究平衡,不平衡就要出结构问题,人口也是一样。一对夫妻至少要生两个孩子来传承,考虑到有些人不育、不结婚,那么一个家庭至少要生2个多孩子才能实现人口结构平衡”,黄细花如此分析道。可是她也观察到,我国生育率早已低于该水平,并且还在持续走低。

人口学界将总和生育率2.1作为世代更替水平,一旦达到世代更替水平,出生和死亡将逐渐趋于均衡。事实上,从1992年起,我国总和生育率开始低于2.1,至今已有30年。

2010~202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变动趋势。图中数据根据第六次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分年龄数据采用回推移算方法估计得到。图片来自《中国人口长期发展目标研究——基于增强经济实力的认识》(《人口研究》2022年7月)。

今年8月,国家卫健委党组在《求是》杂志上发文称,近年来(我国)总和生育率降到1.3以下,低生育率成为影响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最主要风险。该文还预判,“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负增长阶段。

“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高法定婚龄,这是当时特定社会环境下、由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那么现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了,政策鼓励生育了,为什么不让法定婚龄回归到原本呢?”薛宁兰说。

“自主生育是人口学界很早就提出的生育政策调整建议,那么民事法律环境也要随之转型。”在薛宁兰看来,降低法定婚龄不失为我国从限制夫妻生育转向鼓励夫妻自主生育的民事法律措施之一。

从《婚姻法》到《民法典》的一次大讨论

在众多支持降低法定婚龄的推动者看来,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绝佳契机。

2019年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是否应降低男女法定婚龄”这一立法议题一时成为关注焦点。

据《民主与法制》周刊2019年报道,其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建议大幅降低法定婚龄,将法定婚龄规定为男女均为18周岁。

张苏军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将法定婚龄规定为18周岁左右”,专家学者认为“法定婚龄理应与成年相对等,有完全民事能力时,就有权选择结婚或者不结婚”。

该建议一石激起千层浪,那几日,法定婚龄成为网络热门话题。有媒体在微博发起该话题投票调查,结果显示,66.2万参与者中,14.2万人赞同将法定婚龄调至18岁,42.9万人表示不赞同,暂不表态的有9万人。

“网络一下就将这个话题‘炒’起来了,真是超出我们的预期。”薛宁兰称。

薛宁兰介绍,在民法典编撰期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成立了一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起草的课题组,她作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负责相关工作。“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由大学、科研机构、法律实务界从事这方面教学、研究及司法实务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学术团体。大家都觉得我国法定婚龄规定太高,应当作出调整,但又有不少人觉得降至18周岁,是不是步子有点大,就有人提出降到20周岁。”

“不过,降低到多少岁合适?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这事儿不应该是拍脑门想出来的。”薛宁兰说。

2020年,薛宁兰在《东方法学》期刊上刊发了《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家庭法制新面向》一文,详述了对降低法定婚龄的思考。文中,她主张未来将男女法定婚龄一并确立为18周岁,与成年年龄相等。

“从民法上来看,自然人18周岁即为成年,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结婚是个民事行为,男女达到法定婚龄意味着他们具备了结婚的行为能力。为什么男女结婚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就要比男女成年年龄高呢?”薛宁兰说。

同济大学法学院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徐文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观察到一些反对降低婚龄的声音是认为“18岁还不成熟”,“也有人提出可以增加到20岁,把它当做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来对待,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法律应不应当为了照顾那些做不到的人,而去限制那些已经做到的人呢?这就有种‘爹味’很重的感觉。”

徐文海也支持将法定婚龄设定为成年年龄,“降低法定婚龄,可以消除民法典总则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与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差异,这有利于《民法典》内部协调一致”。

“18岁的人,连选举这么重要的、应当具有更完备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政治性权利都赋予他了,为什么在结婚这种个人问题上,不赋予他权利呢?”徐文海表示。

“很多人反对降低婚龄到18周岁,可能是他潜意识里认为,一到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可这是一个误解。”薛宁兰解释道,“其实它是一个资格的赋予,是法律的一个底线。”

在徐文海看来,调整法定婚龄的第二个关键问题是,“为什么法定婚龄要男女有别?依据何在?”对此,数位专家观点一致,认为法定婚龄应男女同龄。

薛宁兰曾在文中介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一些国家规定了男女不同的最低结婚年龄。这种规定不正确地假定,妇女的心智发展速度与男子不同,或者她们结婚时的生理和心智发展无关紧要,这些规定应予废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联合国有关妇女人权保护的最重要最全面的法律文件,被称为“妇女权利宪章”,中国政府于1980年签署了该公约,成为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这一解释的意义之一在于,自然人一旦成年且无论性别,一律平等具有缔结婚姻的资格,它代表着法定婚龄立法的国际潮流与发展方向。”薛宁兰表示。

婚龄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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