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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因此对于对付假借条可以从是否有借款的合意、借款的方式等方面去抗辩。
卒迹
首先,该案例中提到双方离婚时怀疑出具假借条以达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那么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的一方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另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然后由法院进行核实。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同时,该案例中男方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的债务关系,是否能够认定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果能够认定为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外债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并不是所有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由夫妻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必须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双方共同的生活外债。
符合以下情形的债务,就不需要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