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有小孩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寒  冰   情   浩

寒 冰 情 浩

没领结婚证有孩子不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算是解除同居关系。

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不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对孩子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问题等达不成一致意见,只能由一方到法院起诉,起诉的案由是解除同居关系,然后由法院来判决孩子抚养及财产分配等问题。没领结婚证生了孩子不算事实婚姻。

只要不领结婚证,哪怕生了孩子也属于同居关系,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如下: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根据双方的出资份额来分割。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财产移转或变更登记后,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2、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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