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以降低吗

你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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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法院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3、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至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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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以下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1、原定抚育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突发情况的。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时,建议搜集相关证据。

付之一笑

付之一笑

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抚养费过高是否可以调整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是可以对其抚养费进行变更的。这里所指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三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较多。尽管增加抚养费的情况较多,但仍然也存在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况。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确有困难,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其抚养费。所以,在决定减少或免除子女抚养费时,应当慎重考虑,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来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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