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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有效。
夫妻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一方有不忠行为时给对方的赔偿数额,甚至有约定空床费的情形,《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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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婚姻双方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断攀升,单纯的道德调整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
庭关系的要求,限制忠诚的条件已经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是大势所趋。夫妻忠诚协议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
必须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认,然而这一目标却相距甚远,这主要是由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局限性引起的,即其内容与现有的某些法律相悖。
1、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条的规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夫妻间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
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
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夫妻忠诚协议中常常约定许多道德内容,比如婚后夫妻应互敬互爱,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不得与他人发生
性行为等等,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法律对该协议进行调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它不会直接规定一些较高的道德义务,比如一旦双方结为夫妻就要相亲相爱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婚姻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将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 只要夫妻双方订立的
忠诚协议不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就会对他们约定的内容加以保护。如果这种自由的契约得不到保护,不就意味着其他所有以道德义务为
内容的契约都不具法律效力了吗?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条文渗透着道德义务。
3、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 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显然婚姻法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性,而忠诚协议实际上正是对抽象的夫妻权利义务的具体化,通过将隐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显性的法律义务来约束当事人,既有利于
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又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是当一方违反了该规定时,另一方却不能单独以
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忠诚协议使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若一方违背了这一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4、忠诚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
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 忠诚协议无法生效 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
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
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 是否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5、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双方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如双方约定如果因一方有外遇( 婚外性行为)
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的一定的“空床费”,但是约定的违约金额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只要是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也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减少违约金。
概而言之,夫妻忠诚协议既是符合婚姻的本质特征又是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斥于法律之外
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其次,必须对忠诚协议内容的予以适当的限制,不得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等;
再次,应当尽早完善婚姻法,将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便于公证机关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婚姻主体的正当权益。
张林生
补充:我说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是有法律依据和判例的,只要订立协议时是双方真实意思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不信你可以到以下地址去看看案例报道:
张晓东
夫妻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一方有不忠行为时给对方的赔偿数额,甚至有约定空床费的情形,《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天河水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协议公证并非订立协议的必要形式,已订立的协议是否要进行公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巩泽玉
不具法律效律,首先这个协议违反了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男方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在正式协议离婚时在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是当然的,但在尚未达成离婚协议前,作出这种保证是一种讹诈行为,可让为女方想就男方的过错,侵犯男方正当的财产权利。
益
只要不违背法律,并且签订中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参考法律: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坏脾气菇凉
对于夫妻婚前或者婚内订立的关于财产处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等事项约定的协议,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双方基于自愿、公平原则订立的,法律是认可其有效性的。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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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 情形;
第二,该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该协议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