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微一笑很倾城
没有什么可怕的。
韩老怪
1:《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该司法解释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将确属个人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夫或妻中的另一方。
3:可以建议进行婚前约定
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就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不过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对方进行偿还自己所偿还的那部分债务。因为婚姻关系是中止事由。
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所以婚前财产是不在此限度内的。 如果结婚,建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7:一般来说,也不是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公示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8: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