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耕雨读
附法条规定: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资料
(1)夫妇共同收养申请书(本人签字按指印);
(3)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情况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签名);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两人);
(6)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签字按指印);
(9)被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相片:收养人:2寸单人彩照(男、女各2张)。
被收养人:2寸单人彩照4张,生活照5寸1张。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2寸2张
黄清协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间子女的收养有何特别规定,了解一下
执着的心
一,收养必须需要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正常申报户口:
1,不合法的收养关系是很难申报户口的
2,这和当事人是否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3,如果是合法收养的,只需要凭民政局出具的相关收养依据,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去当事人户口所在地进行申报户口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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