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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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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形下,不需要争取,母校本来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亲死亡后,母亲自然而然就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如果孩子的祖父母反对的,可以正式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后,祖父母阻挠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法通则》第18条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除非监护人(女方)被依法剥夺了监护权。一、《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母亲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亲死亡后,母亲应当履行监护的责任。即正常情况下,母亲应当成为直接抚养人。除非被剥夺监护权。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三、事实上,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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