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top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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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购房,无论产权证是否拿到手,都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并不因产权证在婚后取得,而转换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没有什么新《婚姻法》出台,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3、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先结婚后发证,且产权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归男方所有。

4、同理,先有房产证后结婚,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将被界定为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房产证没有女方的名字,视为男方并未将部分产权赠与女方,仍然是个人所有。离婚时,房子将判归男方。

5、现在已没有所谓的事实婚姻了,不领结婚证属于同居,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

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凤兰

@凤兰

无论是你说的那种情况,均属于你个人的婚前财产,房产归你所有。如果房款婚前已经交清,也不存在离婚时给对方补偿的情况。

晨曦风影

晨曦风影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那么你婚前购得的房屋已经实现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办理房产证只是物权公示的方式,并不妨碍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只要是你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该房屋为你的婚前个人财产。

睡衣宝宝

睡衣宝宝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但是也有例外。

2、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以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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