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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婚前所负的债务;一方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其约定的。
具备以下情形条件之一的,即可能够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当事人婚前所负的债务;
2、一方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双方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其约定的。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有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签名的债务;
(3)夫妻双方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等。
离婚如何处理夫妻间债务关系: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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