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婚前借带男方不知,婚后因男方还过一次钱剩下地钱,原告要告男方还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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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婚前借贷一般只能一方偿还,不能用家庭财产偿还,即使男方自愿代替还过一次钱,但男方并没有与原告签过代还款协议,所以剩下的钱男方也没有义务去还,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男方还。

坏脾气菇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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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婚姻法》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女方婚前借贷,只有在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的情况下,男方不需承担还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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