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与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否矛盾?

风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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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此条中的家庭财产多指父母兄弟姐妹这种类型的家庭经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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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虽为个人经营,但第三人不知道有此约定或夫妻间没有约定:


1、对外,以家庭财产承担;


2、对内,以个人财产承担(或者按照约定承担)。

བློ་གས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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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不是一个概念。家庭包括父母、子女甚至兄弟姐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中所说的个人承担实际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只要没离婚,夫妻的财产就不会分割,而生活中两人的财产大部分都是共同财产。

所以这两条只是说法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李妍

李妍

不矛盾,以家庭财产承担

钱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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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 “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不是一个概念。家庭包括父母、子女甚至兄弟姐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中所说的个人承担实际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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