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儿子的房子房产证上是单独所有请问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晨

您的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婚前赠与,已经完成过户,房产登记状态为男方单独所有,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单独赠与,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婚后赠与,要区分是否存在明确约定。如果男方父母与男女双方无任何约定,那么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也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大概率要平均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有些法官也会酌情考虑房屋来源、出资情况、贡献等多方面因素,在房屋分割比例上适当倾斜,倾斜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法官大概率按照份额分割。如果男方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男方一人,并通过签署了财产协议确定下来,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分析与法条引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尘埃

尘埃

如果不是婚前赠送,也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儿子婚后赠送的,就属于夫妻名下共同的房产。但不一定是共同财产。

Orange

Orange

您好!父母赠与儿子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单独所有,此房就属于儿子的私有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盛民

盛民

不是的。如果男方父母明确是赠与自己儿子的,并且在房产证上注明是男方单独所有,就是男方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I

:-I

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而且房产证上是儿子单独署名的,此房属于赠与房产,所以为儿子的私有财产,不属于夫妻持续期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的民法典,新继承法和新婚姻法的相关条例之规定,婚前财产,继承财产,赠与财产均为所得人的私人财产,不属于夫妻持续期的共同财产范畴。

晚风

晚风

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而且在房产证上注明了是单独所有,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这套房子是父母的,他只是赠予了他的儿子,就算是媳妇与儿子结婚之后,父母再赠予给儿子的,都不能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只能是儿子的个人财产

芳

父母赠与儿子的房子,房产证上是单独所有,那这个已经都写了,是单独所有,那这个就是儿子的财产了,他妻子有居住权,这个财产就不属于妻子的,就不是俩人一家一半,这个只能是单一的人,是正给儿子的,就不是俩人共同的财产,是单一的财产

开心每一天

开心每一天

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房产证上证明了儿子单独所有,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要是没有注明儿子单独所有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注明了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属于这个儿子。

芳芳

芳芳

您说的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如果是婚前赠与,已经完成过户,房产登记状态为男方单独所有,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单独赠与,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如果是婚后赠与,要区分是否存在明确约定。
(1)男方父母与男女双方无任何约定,那么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也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大概率要平均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有些法官也会酌情考虑房屋来源、出资情况、贡献等多方面因素,在房屋分割比例上适当倾斜,倾斜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法官大概率按照份额分割。
(2)如果男方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男方一人,并通过签署了财产协议确定下来,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补充提示: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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