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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合连续分居满两年的起诉离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一、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这类证据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有较高的证明力,有这方面的证据的,可以优先搜集。
二、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
因为租赁的房屋,这些缴费的单据上往往写明的缴费人是业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费用支付,一定要有对应的账单。
三、分居协议。在我国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在实务中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协议;
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签收了邮件,即表明告知对方,双方分居状态开始。注意保留邮寄的相关单据。
四、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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