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昊
嫁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马邦正
□徐道海 陪嫁是指女子出嫁时,娘家所赠与的财物。对于陪嫁财产的权属性质,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关于赠与行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陪嫁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非常明确,除特别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因此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3、从出资情况分析。陪嫁财产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亲属,少数也有其个人婚前的收入,故该财产属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4、对陪嫁制度作历史分析来看,也属妻子个人财产。在罗马早期,嫁资作为一种赠与,丈夫并不负返还的义务。那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得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使其能维持正常生活。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也为了防止有些人借结婚之名骗取妇女财物,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证,即所谓的“妻财保证”。 笔者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除特别约定外,陪嫁应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蓝月亮
法律分析: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易
陪嫁财产如果是婚后才赠与的,只要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个人,则这部分财产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陪嫁财产是婚前就赠给女方了,则这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钢哥
女方陪嫁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CHENG
陪嫁是指女子出嫁时,娘家所赠与的财物。对于陪嫁财产的权属性质,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关于赠与行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陪嫁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非常明确,除特别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因此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3、从出资情况分析。陪嫁财产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亲属,少数也有其个人婚前的收入,故该财产属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4、对陪嫁制度作历史分析来看,也属妻子个人财产。在罗马早期,嫁资作为一种赠与,丈夫并不负返还的义务。那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得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使其能维持正常生活。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也为了防止有些人借结婚之名骗取妇女财物,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证,即所谓的“妻财保证”。 笔者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除特别约定外,陪嫁应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波
有两种可能,分婚前婚后,具体如下:
1、如果是婚后赠与,只要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个人,则这部分财产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陪嫁财产是婚前就赠给女方,则这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水管工
陪嫁财产如果是婚后才赠与的,只要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个人,则这部分财产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陪嫁财产是婚前就赠给女方了,则这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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